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管理的总原则有哪些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工程质量管理的总原则有哪些?
  
  只有质量有保障的工程才有存在的价值,故而各方大卫都会采取一些措施控制会影响工程质量的各大因素,并且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该管理贯穿工程施工前的材料购买等,至工程验收后的投入市场使用,故而也称为管理原则。具体来说,工程质量管理的总原则有哪些?
  
  工程质量管理的总原则:
  
  (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组织依存于顾客。因此,组织应当理解顾客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的要求并争取超越顾客的期望。
  
  施工承包商与顾客是一种依存关系,如果没有顾客,承包商将无法生存,顾客的要求是不断地变化的,承包商必须随时关注顾客的要求,了解顾客需要的变化,努力满足并争取超越顾客的需求。因此,承包商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此应了解行业内竞争态势,积极参与技术开发工作,努力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承包商的竞争水平。
  
  (2)领导作用
  
  领导者应确保组织的目的与方向的一致,应当创造并保持良好的内部环境,使员工能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
  
  承包商领导者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确立承包商的宗旨和方向,为员工创造一个能充分参与实现承包商目标的内部氛围与环境两个方面。领导应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目标,策划质量管理体系,提供资源和设施,组织持续改进等方面发挥作用,同时还要处理好人员、职责和活动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一个和谐的氛围,鼓励员工为质量目标的实现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3)全员参与
  
  各级人员都是组织之本,唯有其充分参与,才能使他们为组织的利益发挥其才干。
  
  员工是承包商资源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尽管承包商的员工分散在各个不同层次的不同工作岗位上,但所有员工的工作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每个员工作为整体的一部分都承担着实现承包商目标的部分责任,领导者必须要让全体员工充分意识到他们在实现目标过程中的作用,了解其贡献的重要性,并在工作中发挥其潜能,为承包商带来最大效益。同时也要正确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肯定其贡献。
  
  (4)过程方法
  
  将活动和相关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地得到期望的结果。
  
  使资源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任何一项或一组活动均可以视为一个过程。为使承包工作有效运行,承包商必须识别和管理许多相互管理和相互作用的过程,通常,一个过程的输出将直接成为下一个过程的输入.系统地识别和管理承包商所应用的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称之为过程方法。为此,应通过过程管理提高其有效性和效率,并通过控制结果的形成过程,确保过程的结果符合要求。
  
  (5)管理的系统方法
  
  将相互关联的过程作为系统来看待、理解和管理,有助于组织提高实现目标的有效性和效率。
  
  管理的系统方法实质上是指用系统的方法去实施管理,即将承包工作中为实现目标所需的全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予以综合考虑并加以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要素是过程,过程作为系统的方法管理的重点,因此将一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看做一个整体进行管理将会提高实现目标的有效性和效率,这也是管理的系统方法区别于过程方法之处。
  
  (6)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总体业绩应当是组织永恒目标。
  
  由于事物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的,人们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产品等持续改进对象的要求也是在不断变化和提高的,因此,承包商应建立一种适应机制,使承包商工作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和要求,使承包商增强适应能力并提高竞争力,改进承包商的业绩,让所有相关方都满意。这种机制就是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本身也是过程,应该作为过程进行管理,持续改进的关键是改进的持续和循环,一个改进过程的结束,往往是下一个改进过程的开始,对持续改进过程的关注重点应放在改进目标的实现以及改进的有效性和效率上。
  
  (7)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有效决策建立在数据和信息分析的基础上。
  
  通常成功的结果取决于活动前精心策划和正确决策,而有效的决策则取决于决策所依赖的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以及对数据和信息分析结果的可靠性。因此,有效决策一定要对数据和信息搜集的及时性、准确性提出要求,对数据和信息分析方法的逻辑性提出要求,对数据和信息的统计方法提出要求,否则将无法进行有效决策。
  
  (8)与供方互利的关系
  
  组织与供方相互依存,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互利的关系,这种关系可增强双方创造价值的能力。
  
  在实施管理时,工程负责人需要发挥自己的领导才能,指挥工程材料的购买、施工工作的分配以及寻找验收方等,在管理时需要注意方法的使用,做到全员参与。在发现问题后,需要及时纠正。
  
  


·开除员工有经济补偿金吗?
      开除员工有经济补偿金吗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剪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和终止...


·工伤认定怎么办理 (一)申报
      工伤认定怎么办理 (一)申报1、单位申报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有...


·公路工程施工资质是怎样
      公路工程施工资质是怎样 一、公路工程施工资质是怎样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及以下...


·工伤赔偿计算的标准有哪些
      近日来,企业的安全事故经常发生,不仅使得企业的经济受损,同时也给劳动者们带来了安全威胁。其中很多劳动者,遇到了工伤,需要承担大量的医药费,并且还不能够劳动,丧失了经济收入等等。那么遇到那种现象,了解工伤赔偿计算标准是很关键的,接下来我们针对工伤赔偿计算的标准为您详细介绍。 工...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虽然是国家工作机关,但仍是要收取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虽然是国家工作机关,但仍是要收取一定费用来办理案件。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向法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用。诉讼费用因案件不同而有所差别,案件标的越大,诉讼费用越高。今天,我们来看看诽谤罪的诉讼费用如何计算。 一、种类 在我国,依照国务院制...


·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往往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固定
      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往往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大多数人没有见过合同范本,签订时都很担心会不会损害自己的权益。下面,我们为的您带来了一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范本,供您参考。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 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哪个赔偿高?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在某些专业性问题上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在工作时间受到伤害是可以申请工伤坚定的,那么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哪个赔偿高,这是无法具体得出肯定答案的,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如何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鉴定工伤 在很多案件中,法律都会通过司法鉴...


·试用期主动离职的有没有工资试用期内
      试用期主动离职的有没有工资试用期内,员工自离有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三天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其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其造成一定损失的...


·钢结构工程协议书怎么写 钢结构工程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钢结构工程协议书怎么写 钢结构工程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伤鉴定书拿到就可以辞职吗?
      工伤鉴定书拿到就可以辞职吗? 辞职的话是随时都可以进行的,所以工伤鉴定书拿到之后是可以辞职的。 二、工伤赔偿项目 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员工在脱密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进行调岗?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在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做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