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在现代社会,众所周知的是,只要是触犯了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处罚,根据行为的性质来确定处罚的眼中程度。在我国刑法上,这也就是量刑的标准问题。那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
  
  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
  
  (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四条【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不满十万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犯罪数额二十万元以上(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价值为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二万元(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作案次数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法定刑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收益的。
  
  (2)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主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首先该罪的量刑并不只是一种,因此需要进行判断适用,通常情况下都是根据案件是否严重来进行判决。如果您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决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专业的意见。
  
  


·刑事案件中缓刑跟立即执行什么区别
      刑事案件中缓刑跟立即执行什么区别?1、起算时间不同;立即执行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缓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限。2、义务不同;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缓刑应...


·有聚众斗殴罪未遂吗?
      聚众斗殴的行为会触犯刑法,聚众斗殴罪,但是聚众斗殴罪是否与其他犯罪一样存在犯罪的几种形态,是否存在聚众斗殴罪未遂?如果存在聚众斗殴未遂,怎么认定?下面我们为你解答。 一、犯罪的形态 犯罪的完成形态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农村投毒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投毒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农村投毒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目前我们国家的刑法中不再用投毒罪这个名称了。2002年时两高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该罪名。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须是投放的危险物质足以危害...


·非法经营罪公安部新规定是什么
      非法经营罪公安部新规定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


·刑事诉讼法回避主体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回避主体都有哪些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


·抢劫罪金额不大3次以上成年能不能缓刑
      在日常生活中,总会存在很多想不劳而获的人,他们不想工作但是又需要用钱,那么极有可能会选择盗窃或者抢劫的方式,这种行为明显是违法行为,需要遭受法律的处罚,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抢劫罪金额不大3次以上成年能不能缓刑?抢劫罪加重类型1、入户抢劫。对于“户”的理解。主...


·北京危险驾驶罪免刑是怎样规定的?
      近几年我国对醉驾是十分重视的,尤其是在节假日,那么北京危险驾驶罪免刑是怎样规定的?危险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会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危险驾罪自然是会受到处罚的,对于处罚的规定有哪些呢,下文将为您详细解答,请继续阅读。 一、危险驾驶罪一般处罚的规定 1、主刑:判决处...


·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认定的标准
      近年来,集资的新闻还真不是,非法集资损害了好多人的利益,集资诈骗行为使得不少朋友倾家荡产。法律对于集资诈骗的行为是严厉打击的,对于集资诈骗犯罪数额认定也是有明确的标准的,只要达到了认定的标准就属于集资诈骗犯罪就那么受到法律的制裁。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下具体的数额是多少。 一、集...


·盗窃电力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盗窃电力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是什么?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受理法院怎么量刑的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受理法院怎么量刑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


·合伙走私并贩卖武器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合伙走私并贩卖武器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