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司法解释有哪些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以上就是有关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司法解释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还会涉及一个罪行——恶意欠薪罪
  
  恶意欠薪罪是指主观上有想要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心理,并且已经实施,还拖欠工资达到一定数目的行为。
  
  (一)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
  
  恶意欠薪具有以下的行为的需要立案调查: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二)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
  
  2、主观要件: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3、客体要件:
  
  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方面:
  
  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恶意欠薪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国家进行严肃的打击,不助长邪恶之风。虽然有很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国家仍应加强这方面的建设,仅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司法解释还是不够的,在执法上,法律援助方面仍应进行大力建设。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程的建设进度和建设单位的利益,建设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程的建设进度和建设单位的利益,建设单位一般都会对建设工程进行招标。但是工程的招标也有一定程序的。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的招标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其招标的流程略有差别。接下来,我们将就建设建设工程招标流程的内容向您作介绍。 建设...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每一项建筑工程都倾覆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一定要有所保障。建筑工程完工后,国家会要求相关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我国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是有统一的标准的。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什么...


·法律援助要收费的吗,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援助要收费的吗,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是怎样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但又想聘请律师的,可以按照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申请法律援助。经相关单位审核,确定申请人各方面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得到援助。我们都知道,聘请律师是需要支付律师费的,法律援助要收费的吗? 一、法律援助要...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与三期妇女的,但是以下的情形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


·经营不善公司倒闭工资怎么办?
      公司在设立之后,如果经验不善,将极有可能倒闭,此时经营不善公司倒闭工资怎么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若公司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债权人的权益将不能得到保障。故而在投资之前,投资者需要事先了解公司的信用以及经营状况。 一、经营不善公司倒闭工资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公司破产,应按规定给予...


·在工作单位上班时犯病算不算工伤
      在工作单位上班时犯病算不算工伤 一、在工作单位上班时犯病算不算工伤 不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就是说,过劳后只有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被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赔偿项目 ...


·员工罢工犯了法律了吗
      员工单纯的罢工行为,是不算违法的,只是单方面违反了劳动合约,是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可以拒付罢工期间的工资,期间可以让公会与员工进行协调,处理罢工问题。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违反的劳动合同法导致的罢工,用人单位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


·单位能随意变动职工岗位吗
      单位能随意变动职工岗位吗 一、单位能随意变动职工岗位吗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到,企业要变更职工的劳动合同必...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还能补吗
      现在有很多的用人单位,各方面的管理制度都非常严格,在招聘新员工的时候,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要求员工出具和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一般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出具的是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不过也有部分劳动者可能也不小心丢失,那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还能补吗? ...


·续订劳动合同要什么程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若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必须要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时需要注意,续订劳动合同要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那究竟续订劳动合同要什么程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续订劳动合同要什么程序 续订劳动合同具体程序如下: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


·公司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辞退孕妇是否可以?
      公司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辞退孕妇是否可以? 在女工怀孕的情况下,公司辞退属于违法,公司需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