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第四条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五条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第六条以物抵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二)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议,以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三)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外,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四)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协议,以债务人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
  
  第七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内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履行规划、审批、协调和监督等职责。
  
  各级行信用发放部门负责办理以物抵债具体事务,如与债务人签订抵债协议,接收、保管和处置抵债物品,以及向信贷管理部门报送各种材料和数据。
  
  同级行有两个以上的信用发放部门向同一债务人提供信用的,可以由其中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助,共同办理以物抵债。
  
  第八条以物抵债业务规模较大的分(支)行,可以成立专门机构,专司抵债财产的保管和处置。成立专门机构的,本办法关于信用发放部门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的规定适用于该专门机构。
  
  第二章、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九条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第三章、抵债金额的确定
  
  第十二条抵债金额,是指抵债财产折价抵偿银行债权的数额。
  
  第十三条根据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确定抵债金额的依据是该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债务人和银行约定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在与债务人协商抵债金额以前,应当对影响抵债财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尤其要注意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是否已经按期交纳。
  
  以不动产、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抵债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底价,与债务人协商确定该不动产或机器设备的抵债金额。
  
  第四章、以物抵债的审批
  
  第十六条抵债财产为足值、有效的存款单、国库券、国家债券、金融债券、银行本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的,不需报批。
  
  根据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不需报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以外办理的以物抵债,一律按照本章后列条款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单个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审查批准。
  
  各级分行以物抵债的审批权限由各省级分行根据辖内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但是,单个债务人以物抵债的抵债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省级分行审查批准。
  
  县和县级市支行办理以物抵债,必须报上级行批准后实施,不得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各级分行办理的以物抵债,由信用发放部门报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本行行长核准。超出本行权限的,还须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上级行审查批准。
  
  总行本部办理的以物抵债,不分抵债金额大小,一律由信用发放部门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总行行长核准。
  
  第十九条信用发放部门向信贷管理部门、各级分行向上级行申请批准办理以物抵债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经营状况;
  
  2、担保人经营状况;
  
  3、贷款本息余额及质量状况;
  
  4、申请以物抵债的主要理由;
  
  5、以物抵债计划及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6、抵债财产的构成、质量状况、权利归属、估价、变现能力以及变现计划;
  
  7、抵债财产的保管计划。
  
  (二)以物抵债申请表。
  
  (三)债务人上一年经过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债务人最近一期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以物抵债协议。
  
  已经对抵债财产进行评估的,还须报送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审查部门应当着重审查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以及抵债财产变现的可能性。
  
  第五章、抵债财产的收取
  
  第二十一条办理以物抵债,须由债务人和债权银行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但依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以物抵债除外。
  
  第二十二条以物抵债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抵债财产的种类、数量、规格等,不动产还须说明财产的位置;
  
  (二)抵债金额;
  
  (三)抵债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产权证书的交付、各项登记手续的办理以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必要条款。
  
  第二十三条与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要根据协议的规定,及时收取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抵债财产为不动产、车辆等经过登记转让方能生效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抵债财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经过有关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必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章、抵债财产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信用发放部门收取抵债财产后应负责妥善保管。
  
  信用发放部门可以委托行内或行外的机构、部门进行保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应委托出纳部门保管。
  
  委托保管的,应签定委托保管协议。
  
  第二十六条信用发放部门应当建立抵债财产的保管档案,详细记载债务人名称、抵债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抵债金额、收取时间、存放地点、入账情况以及处置情况等,并将办理以物抵债过程中制作或者收到的各种凭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作为附件,与保管档案一并保存。
  
  保管档案由信用发放部门负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信用发放部门应当为每一项抵债财产建立保管卡片,记载债务人名称、抵债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收取时间、抵债金额以及入账情况等。
  
  保管卡片与抵债财产不得分离,由抵债财产的实际保管人持有。抵债财产转移保管时,保管卡片相应移交新的保管人。抵债财产处置入账后,保管卡片作为保管档案的附件由信用发放部门保存。
  
  第二十八条信用发放部门应定期对抵债财产进行检查,核对保管档案、保管卡片和账务记载是否一致,并根据信贷管理部门的要求随时报送抵债财产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信用发放部门应当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为抵债财产办理相关保险。
  
  第三十条抵债财产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财产按照中国银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转入本行固定资产科目的,可以使用。
  
  以物抵债,在实践中还是很少发生的,法院审理债务纠纷通常情况下不会选择以物抵债的方式让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且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不健全。所以,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建议登陆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欠银行几千块钱怎么办
      可能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欠银行的钱,不仅要还钱,还会被限制消费。银行会对欠款人进行起诉,要求欠债人还款,如果拒不还款,可以要求法院对其资产进行强制执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根据实践经验总结了四种可以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其中要是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首先要知道的就是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


·个人独资企业执照可以贷款吗?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个人独资企业执照可以贷款吗?申请条件是怎样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出资经营,享有全部的经营收益的企业。设立程序简单,可以按照个人的决定进行管理。因为管理水平有限,制约着企业的规模。个人承担着无限责任,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执照可以贷款吗?申请条件以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个人独资企业执照...


·离婚后担保的债务是否还有偿还的义务
      离婚后担保的债务是否还有偿还的义务离婚后担保的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除非夫妻一方为逃避债务将财产全部分割给另一方所有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撤销该行为。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且在期限之内,在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也可以选择起诉保证人承担债...


·借款合同中的虚假诉讼情况怎么处罚?
      借款合同中的虚假诉讼情况怎么处罚?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在借款合同(含民间借贷合同与金融借款合同...


·手机贷款不还会坐牢吗
      如今在智能手机全面到来的时代,很多人在购买手机的时候都存在着一种攀比的心理,而且手机分期付款在年轻人群体中也是比较受欢迎的。但是将来在该手机分期还贷款的过程中有些人担心的问题是,生活中手机贷款不还会坐牢吗?其实一般只是贷款还不上的话是不会坐牢的,但是被催款,产生利息,甚至告上民事...


·如何讨债技巧是什么?
      如何讨债技巧是什么 如何讨债技巧是什么? 1、“木马计”讨债法 (1)在讨债过程中,特别是与对方接触时,以好象关注、有兴趣,甚至认真思考对方建议的态度迷惑对方,把对方的信息搞到手,再反过来攻击对方,以求有利于已的条件的做法。 2、“针锋相对”讨债法 (1)是强攻战的一种...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被告应该怎么处理?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被告应该怎么处理?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被告怎么处理 在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又向同一法院以此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中,基于法律禁止二重诉讼的精神,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情形应予审查:若符合该解释第14条规定的“...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有效吗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有效吗合同的效力对于合同的当事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合同无效以后会导致很多纠纷产生。那么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有效吗?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还有效吗合...


·正规借条的标准格式是怎样的
      正规借条的标准格式是怎样的 在一些正规的债务债权关系当中,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不会遭受损失,一般来说,债权方会要求债务方写一个借款借条。借条对于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与此同时,借条也是在日常生活当中比较常用的,其实借条如果格式不正规的话,是不具备法律效益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


·没有欠条怎么讨债
      通过其它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可以通过这些证据直接进行起诉。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债权债务纠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