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时怎样的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离婚财产分割虽然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平均分配方式,但是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还是要注意一些情况,免得以后出现纠纷。所以,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有约定的一定按照约定进行分割,这样发生财产分割纠纷的概率就降低了。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如有疑问,我们建议登录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这是很有必要的。
  
  


·抚养权公证需要什么证件
      通常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都是归孩子的父母的,但如果孩子的父母离婚了,这时就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以及抚养权归谁的问题,最后,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就会去做公证。那么,抚养权公证需要什么证件呢?下面,您就和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抚养权公证需要什么证件 1、协议人双方的身份证件...


·一、事实婚姻有财产分割如何进行?
      一、事实婚姻有财产分割如何进行?事实婚姻有财产分割的进行是按照共同财产作为来进行分割。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


·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不在原审法院起诉吗?
      男女双方在感情破裂等情况下可以选择离婚,我们知道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相对诉讼离婚程序较少且一般很快就会判决离婚。而诉讼离婚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多,离婚程序也比较复杂。很多情况下男女一方还要经过第二次起诉才能离婚。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可以不在原审法院起诉吗?第二次离婚起诉状...


·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起诉书财产清单需要列出来吗?
      离婚起诉书财产清单需要列出来吗? 需要列出来; 列的清单有共有四大项,其中第一项存款最好明确有多少存款,存放在何处。第二项,住房应归谁所有,得取决于住房的性质。如果该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你主张归你所 有,那你得补偿对方一定的金额。第三项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自然归个人,没必要...


·对于小三能判重婚罪吗?
      一、对于小三能判重婚罪吗?不一定算重婚,需要提供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据。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


·不服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怎么办
      很多人会在离婚诉讼中,诉请法院一起解决财产分割纠纷。但是法院做出判决对财产进行处分后,另一方当事人都对判决结果不满意。那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一、不服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怎么办诉讼离婚后,一些财产纠纷不能再行向法院诉讼只能...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一方名下的房为夫妻共有有效吗?
      为避免婚后双方因为处分财产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进行离婚,可以在婚前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为保证婚后对房产有处分权,一方要求另一方名下的房产婚后为夫妻共有。不过,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做该约定要确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实践中,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要注意以下:   1、婚内...


·双方离婚后孩子怎样抚养
      双方离婚后孩子怎样抚养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


·二次离婚财产怎么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夫妻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离婚后,为了各自之后的人生着想,会选择二婚,二婚的夫妻有的幸福美满,有的则仍然矛盾重重而不得不离婚,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也有诉讼离婚,但是,一旦离婚则必然涉及到夫妻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或者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下面,就由的我们为...


·一、没有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一、没有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不受。但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同居的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