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注销劳动关系转移有什么规定?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劳动纠纷在近几年来不断的升华,而劳动关系就是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所以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在中间通过任何形式的转变都是需要双方同意才能进行改变的,那么 公司注销劳动关系转移 有什么规定? 下文就为您详细说明。
  
  一、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
  
  1、职工提出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该职工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该职工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无需作经济补偿;由于劳动者进入新用人单位不是原用人单位安排的,故新用人单位也无责任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职工调动和转移工作单位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提出,并经协商一致的。劳动者要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进入新用人单位是原用人单位安排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新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公司注销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注销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给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公司注销时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金,然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劳动者转移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参加体育比赛有没有误工费?
      参加体育比赛有没有误工费? 参加体育比赛所受的伤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有误工费赔偿。争议焦点在于致害人行为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认为此类竞技性比赛出现相互碰撞、争抢应属正常现象,只要不存在恶意犯规、故意冲撞,应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对伤害结果均无过错。各地法院在处理时,认为...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什么? 一、在线工程抵押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所谓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建设或改良工程。关于在建工程抵押问题,《担保法》未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者其...


·怎么确定劳动诉讼的当事人?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而准备提起劳动诉讼时,应该怎么确定劳动诉讼的当事人呢?在劳动诉讼中,举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那么劳动诉讼当事人如何举证才能让自己在劳动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展开介绍,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


·一、工伤中止无固定期限合同怎赔偿呢?
      一、工伤中止无固定期限合同怎赔偿呢?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比如是协商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在建筑工程中,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建筑工程的各方当事人之间也容易引发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加强对建筑工程中纠纷的解决,能够提高建筑工程的品质。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请您阅读。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合约定的处理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确立了工程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显然是对受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而言的,而对于受伤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限是多久?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限是多久?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时限是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


·实践中,需要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然后
      实践中,需要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然后才能大概确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那要是签订的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长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多长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


·新员工入职后我们有很多事情是需要去注意的,与此同时我们还有很
      新员工入职后我们有很多事情是需要去注意的,与此同时我们还有很多的证件需要提供,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合同证实自己的情况。但是很多应届生对此并不了解,不知道企业入职后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事情,不知道需要提供什么材料。那新员工入职提交材料是什么呢? 一、需要提供资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原...


·工程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原则有哪些?
      工程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原则有哪些?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


·劳动法加班工资的计算是怎样的
      劳动法加班工资的计算是怎样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