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0%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婚姻法离婚抚养费规定的标准是什么?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婚姻法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法?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中夫妻双方需要承担的五种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坚持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实行计划生育。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有关婚姻法离婚抚养费规定的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由为您整理的有关抚养费的资料,以帮助您的了解。
  
  婚姻法离婚抚养费规定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六、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时?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七、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八、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九、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抚养费?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情况下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需另付教育费.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孩子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地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依据不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收入的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但是在实践中具体数额的确定,不可机械的套条适用,可应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开销做一定的调整。
  
  另外,即使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判决当中已经确定了,这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改的。如:原定的抚养费根本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了;如:因子女上学或身体患病远远超过了预期的开销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从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婚姻抚养费的指定标准是要考虑到离婚夫妻的实际生活状况,而不是直接从法律条文本身作评价的,具体的问题还有结合实际案例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希望我们为您整理的内容能够对您的了解有所帮助。
  
  


·一、离婚了还能分割财产吗?
      一、离婚了还能分割财产吗? 离婚了还是可以分割财产的,因为如果对方分割财产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在离婚一年内是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财产的,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


·小孩抚养权是谁户口就跟谁么?
      夫妻双方在闹离婚的时候,除了要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外,有小孩的家庭,还要解决好小孩的抚养权归属这个问题。很多时候,小孩的户口是跟随父亲一方的,这时,男方主张以户口为依据要求拿到小孩的抚养权。那么小孩抚养权是谁户口就跟谁么?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小孩抚养权是谁户口就跟...


·我国对卖淫女怎么判刑处罚
      现在,卖淫行为仍旧属于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而很多时候进行卖淫活动的往往都是女性,当然嫖娼的一方则多半为男性。但不管是卖淫还是嫖娼,一旦被抓肯定要对行为人做出处罚。那我国对卖淫女怎么判刑呢?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


·我国国家赔偿的费用是指什么?
      根据无欧冠国家赔偿法我们可以知道,关于使用公权造成他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对于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知识要点国家赔偿的费用是指什么?下面就跟随我们一起讨论,希望可以为您解决疑问。 一、关于我国国家赔偿的费用是指什么 国家赔偿是1995年实施《国家赔...


·女方如何争取俩个孩子的抚养权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也不断增加。其中,孩子的抚养权的所有则成为重点。不管是在婚姻还是社会中,女方都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会归父亲所有,那么,女方如何争取俩个孩子的抚养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在需要我们了解。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


·深圳社会抚养费是多少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子女,是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是出现超生的情况的话,一般是需要进行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的。对于抚养费的支付的标准,每个地区的政策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那么,深圳社会抚养费是多少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带来当地的相关的政策,供您参考。 一、深圳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


·遗赠抚养必须签协议吗?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财产在去世后一般都由亲属自行进行分配,也有的会留下遗嘱。但是对于一些鳏寡老人而言,其无子女可以养老送终,这种情况,一般会选择和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确保自己的生活有人照顾,去世后有人料理后事。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遗赠抚养必须签协议吗? 遗赠抚养必须签协议吗...


·诉讼离婚哪个法院受理?
      如果夫妻一方主张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于财产的分配有争议,这些情况下双方可能会选择起诉离婚。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我国对民事诉讼的管辖作了相关的规定,那诉讼离婚哪个法院受理?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诉讼离婚哪个法院受理? ...


·子女抚养权和和户口的依据是什么?
      子女抚养权和和户口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小孩的户口可以随父或随母,属于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夫妻...


·一、一方触犯了重婚罪可以离婚吗?
      一、一方触犯了重婚罪可以离婚吗?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犯了重婚罪后一方想离婚的,另一方不想离婚的,想起诉离婚的一方可以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后法院一般是会判决离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


·提出国家赔偿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现代社会,是一个文明法制的社会,人们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人们的权利也收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即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对公民造成伤害,需要进行国家赔偿。那么,提出国家赔偿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耳机诶是一下国家赔偿司法解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