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实践中,有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会要求对方作出损害赔偿,这样的要求也不是所有的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还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中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才行。那到底法律中规定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所调整的夫妻关系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配偶的身份权植根于婚姻的自然性能和社会功能,经由人伦秩序和道德化提炼,最终外化到法律层面,是配偶之间基于婚姻这一本质性社会结合关系而必然存在的权利义务的互动结合,带有人格互融、精神内化和权利义务同构一体的特定属性。现代社会的配偶身份权和人格利益是在确认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的大前提下,按婚姻共同体的内在要求对配偶双方配置平等的人格权要素的让渡、延伸和限制。扶助、抚养、生育等权利义务由此而生,任何人进入到婚姻共同体中,都必须遵守这种互动的权利义务,按配偶身份权和人格利益规则约束自我,既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尊重另一方的权利。与配偶身份权和人格利益相配套,法律必须有不正当适用权利的认定和侵犯身份权及人格利益的后果归属及补救性规范。那么,基于婚姻而存在的夫或妻的何种行为会导致另一方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继而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有如下几种:1、重婚行为。重婚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是以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它侵犯的不仅是平衡而稳定的社会秩序,还侵犯了受害人方正当的人身权(这里主要是指依法取得建立稳定、幸福的家庭的权利),妨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和该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其损害事实就是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使另一方在名誉上遭受到损害,违反了民事立法关于对公民名誉权保护的规定,而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损害是由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所致,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侵犯人身权和名誉权导致的赔偿,恰恰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与前条类似,不同的是,这里的同居不同于重婚行为中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者”是婚姻关系中的“违规者”,他或她违背的是社会公共道德。这种行为是对夫妻关系的一种背叛,它会冲击稳定的夫妻关系,会导致忠于夫妻关系的一方心理上严重失横进而给其带来精神上的打击和损害,它侵犯的是“守规者”的人格尊严权,另外,这种行为也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名誉权,应当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侵害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民事责任。3、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里主要是指夫妻之间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往往会侵犯家庭成员的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占很大比例。4、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遗弃主要是指当夫妻关系中的一方遇到较大的困难,如生活上的窘迫、严重疾病等,另一方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持、帮助的义务的行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帮助,这是双方在取得合法夫妻关系的时候婚姻法就已经明示了的一项法定义务,任何一方都必须履行。不履行这项义务,不仅是对夫妻关系的一种伤害,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更是对遭遗弃方的心灵的创伤。显然,对于遗弃家庭成员,遭遗弃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还没有一个统一、具体的规定,加上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就处于尝试、摸索阶段,其标准就更加难以确定。而且,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相比较,其本质特征就是损害后果的无法计量性和难以衡量性。如果制定统一的标准,必然缺少客观的、科学的依据。另外,婚姻案件中的精神损害的结果不仅因人而异,而且受时间、地点、场合、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社会风俗等因素的制约。如果套用固定的标准,必然造成执法的僵化,甚至有损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这也并不是说,当事人可以随意要价,法官在审理时可以任意裁判。笔者认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可以采取如下方法:1、从实际出发,审查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及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对婚姻关系的破坏程度,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特点,分别测算出应赔偿的数额。因为婚姻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使受害方配偶得到抚慰,减轻或消除精神痛苦,平复内心的创伤,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另外就是惩罚侵权人,以制止和减少侵犯人身权利和身份利益的行为。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分别计算赔偿数额。2、适当补充,酌情处理。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而精神损害又有不确定性和不可计量性,很多情况下,其损害程度到底有多大,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怎样,很难把握。笔者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件:妻子红杏出墙,丈夫不依不饶,经常打骂妻子,并到处夸大传播妻子的婚外情。后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丈夫的诉讼请求,婚姻法解释上明确规定可以支持。但妻子精神上也受到伤害,只是法律上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过错方如何请求赔偿没有具体规定。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法庭酌情判令妻子少分得财产,并建议双方再不追究对方的侵权行为,双方均感满意。这样酌情处理,也不失为一种化解矛盾的好办法。3、法官由裁量权的适当运用。它赋予法官在处理婚姻案件种的精神损害赔偿时,依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权力,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在确定赔偿金数额时随心所欲、主观臆断,而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对于这一原则,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中规定: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其中“酌定”二字,就是指自由裁量原则。由此可见,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胆、适当运用是有法律依据的。另外,还有人认为应当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和地方生活水平。对此,目前恰好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的婚前和婚后经济状况会比侵害人的好,可以少赔偿,反之可以多赔。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赔偿数额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没有必然联系。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不是社会救济,也不是捐助行为,更不是遗产继承。对于受害人而言,不能因其经济状况差而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升值,也不能因为其经济状况差而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贬值。正是因为精神损害是不可计量的,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才要求法官必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而对于侵害人来说,不能因其经济状况好而加重其赔偿责任,也不能因其经济状况差而减轻其赔偿责任。否则,就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源意。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是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经济状况与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之间没有正比关系,也无内在联系,不应当作为确定赔偿的标准之一。不得不说,现在很多夫妻离婚都是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认为的过错行为,其实不一定就是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行为,因此就导致不是在所有离婚案件中要求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都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具体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上文中我们已经作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是否破裂”。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诉讼何时调解,什么时候进行离婚调解
      调解是我国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离婚诉讼中,调解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调解是离婚诉讼必经的程序。那么,实践中,离婚诉讼何时调解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法院进行婚姻调解工作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


·离婚小孩抚养费深圳支付标准是怎么样的?
      达到法定年龄的男女结婚后,若由于感情不和等缘由欲离婚的,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离婚手续,二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是其中不可缺少的步骤。各地的抚养费的确定标准都是存在着差异的,我们给您带来的是离婚小孩抚养费深圳支付标准的相关信息。 一、深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子女的抚养费...


·无效婚姻怎么办抚养权?
      无效婚姻怎么办抚养权?人民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后,应就双方子女、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首先会主持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后生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判决。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可以比照离婚的方式处理...


·表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可以结婚登记
      现在我们说的表兄弟姐妹之间,其实主要是指那种关系比较近的,当然也不排除本身血缘比较远,但双方平时走的比较近的那种表兄弟姐妹。实践中,如果表兄弟姐妹之间产生了感情的,这种情况是是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表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可以结婚登记 所谓直系血亲,是...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


·婚内重婚属于行政案件么 一、婚内重婚属于行政案件么?
      婚内重婚属于行政案件么 一、婚内重婚属于行政案件么? 重婚不是行政案件,是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


·酒驾肇事者死亡家属用赔钱吗
      不用,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保险,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先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对赔偿不足部分和肇事车辆未投保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死者的遗产清偿债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


·什么是房地分离抵押
      1.“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是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则。 2.实践中,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抵押的情形也不鲜见,主要包括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一项财产设定抵押,以及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两个不同的债权人两种情形。 3.不论何种情形,根据《物权法》第...


·诉讼离婚调解后多久开庭
      诉讼离婚调解后多久开庭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开庭时间由法院决定,实践中有长有短。 但法院立案至判决的时间也就是审理期限,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果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离婚诉讼立案材材料包括哪些?
      离婚诉讼立案材材料包括哪些? 一、离婚诉讼立案材材料包括哪些? 离婚诉讼立案材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身份证或居住证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丢失身份证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示的人口信息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财产清单复印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