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方就离婚协议未履行的怎么办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现实中,有不少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是先采取协议方式,而此时就要求离婚夫妻对相关事项协商一致,主要包括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债务承担问题,之后还要签订书面的协议,将协商约定好的内容固定下来。那日后要是一方就离婚协议未履行的话,此时该怎么办才好?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协议离婚应注意什么
  
  1、协议离婚程序中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2、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二、一方就离婚协议未履行怎么办
  
  首先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的离婚,而不包括在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办理的离婚。协议离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义务,另一方可以以离婚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人认为,既然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在一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就行了,没必要再起诉。
  
  离婚协议对当事人存在法律约束力并不代表其具备当然的法律效力。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仅对其进行的是形式上的审查,在未经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之前,就不能认为其当然合法、有效。所以,除了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仲裁机关的裁决、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等中的财产部分可以强制执行外,其他文书在未经有权部门依法确认其效力之前,不能直接申请执行。
  
  其二,协议离婚后,双方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是否适用《合同法》,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有人认为,《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据此,离婚财产协议纠纷不应由《合同法》调整。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排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适用是基于这类协议与人身密切相关,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或单独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之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且仅涉及财产处理问题,与身份关系无关。所以,理应适用《合同法》。
  
  其三、协议离婚后,一方想反悔,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这种情况下,该方的起诉会被法院受理,但要想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
  
  其四、一方应在什么时限内起诉(包括撤销、变更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以及要求对方履约之诉等),这个问题很关键。根据规定,这个时限应为一年,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且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虽然《合同法》规定的是两年的时限,但《婚姻法》出于对婚姻领域的特别考虑而将此时限减少为一年。
  
  夫妻双方在确认感情破裂要离婚时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不过此时需要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书写离婚协议书才行,不然即使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最终也是无法顺利解除婚姻关系的。而通常离婚协议在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才会生效,不过却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因此要是离婚协议未履行的话,此时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
  
  


·法律支持事实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支持事实婚姻的规定是什么?法律支持事实婚姻的规定是根据最近所颁布的申论婚姻法若干解释问题二当中规定的在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之前事实婚姻是予以承认的。2003 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有...


·夫妻离婚孩子怎样判
      夫妻离婚孩子怎样判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不是仅根据经济状况来判决的。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


·一、离婚协议财产放弃是否可以?
      一、离婚协议财产放弃是否可以? 离婚协议财产如果是出自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可以的。 离婚协议书的要求有哪些 (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二)离...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不是想离就能离的,夫妻如果要离婚,首先要满足离婚的条件。而在离婚条件中,便包括一方没有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从男方的角度来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为了照顾女方特殊的生理情况,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诉讼的举证要点有哪些
      进行离婚诉讼,肯定是夫妻之间就离婚产生了争议,而此时不得不通过法院来解决。而这个时候,想要最大限度的为自己争取利益,就需要进行举证。那么实践中,这个离婚诉讼的举证要点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诉讼的举证要点有哪些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


·哪些财产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不少未婚男女都会在结婚前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就让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认为在结婚之前都有必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当然,这样的认为是不准确的,其实只是针对一些财产才有进行公证的必要,那到底哪些财产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财产有必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法律上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彩礼是地方风俗中结婚时男方需要给女方的礼金,我们都知道,各地风俗相差很大,有些地域礼金较少,主要以物品或房产为主,有些地域则会所要高额的礼金。在这样高额礼金的前提下,如果这对夫妻的婚姻一直很稳定就不会有什么情况发生,但一旦这对夫妻的婚姻出现状况,那么彩礼钱则成为双方争执的重点。那...


·没有离婚证可以办再婚结婚证吗
      没有离婚证可以办再婚结婚证吗没有离婚证原则上无法再领结婚证,但是如果有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可以拿着《判决书》以及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生效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判决书,那只能和前妻或者前夫持离婚协议书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再办理再婚登记。如果...


·怀孕了想自己抚养孩子怎么办?
      怀孕了想自己抚养孩子怎么办?现在社会上,有着越来越多的单亲妈妈。她们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得不自己独自抚养孩子。单亲妈妈是一个很值得人们关注的群体,她们异于常人的坚强,并且能给孩子应有的母爱。那么,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怀孕了想自己抚养孩子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 一、...


·离婚协议公证找哪个单位
      当婚姻发生了状况,走到了离婚这一步时,很多人对于离婚协议是否需要公证,到哪里公证,离婚协议公证找哪个单位等问题参赛了疑惑。下面,我们将带着你了解离婚协议公证找哪个单位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离婚协议书公证?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时,以协议的形式对家庭...


·老婆要离婚要孩子抚养费吗?
      一、老婆要离婚要孩子抚养费吗?要支付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