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上窝藏、包庇罪怎么认定?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团伙犯罪经常会窝藏赃款赃物,被抓捕后互相包庇罪行。或者在一些国企事业单位要职人员贪污受贿窝藏国家财务,在被侦破时包庇他人罪行,情节严重。那么,法律上窝藏、包庇罪怎么认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法律上窝藏、包庇罪怎么认定?
  
  (一)窝藏、包庇的犯罪主体问题 窝藏、包庇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包庇犯罪的人的行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独立构成窝藏、包庇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 犯罪分子在犯了罪以后,往往自行隐避或者毁灭、伪造证据,逃避司法机关的搜查、追捕,虽然说这种行为也必然妨害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其实,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仍然包括在行为人先行实施的行为所构成的要件之内,不具有单独评价意义,只有当行为人后续实施的行为不能为先行行为构成的犯罪所包括,才具有重新的评价意义,构成新的犯罪。
  
  2、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 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犯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相互窝藏、包庇的,不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而应按共同犯罪处理。
  
  (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对象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法典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这说明,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既没有行为人应判刑罚种类及程度的限制,也没有行为人犯罪性质的限制。这里,所谓犯罪的人,即包括犯罪后尚未抓获畏罪潜逃的犯罪人,也包括被逮捕、关押后脱逃的未判决犯和已判决犯。至于他们犯什么罪,可能判处或已判处什么刑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窝藏、包庇犯罪的重要情节考虑。作为窝藏、包庇对象的犯罪的人可以分为判决前的犯罪分子和判决后的犯罪分子。判决前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后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分子;已被司法机关发现是犯罪分子但司法机关尚未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是已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判决而破坏了强制措施后逃跑的。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分子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的对象。判决后的犯罪分子是指判决后应被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因此,虽然经过判决,但不应被执行刑罚的人不是窝藏、包庇罪的对象:被判处免予刑事外分,免除处罚的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人;被宣告缓刑且未犯新罪的犯罪分子;被假释后未犯新罪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综上所述,窝藏、包庇罪侵害的是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互相包庇妨碍了正常的司法调查取证,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犯罪嫌疑人往往主观上存在故意实施窝藏、包庇的行为。法律上窝藏、包庇罪怎么认定?司法机关一般是从犯罪的主体和犯罪事实上来认定。
  
  


·贪污罪的证据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严厉反腐的旗帜下,很多官员渐渐的浮出了水面,但是要想认定这些官员贪污了钱财,构成了贪污罪,就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才行。你知道贪污罪的证据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下文做了介绍,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证明对象 (一)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须证明犯...


·一、如果司机醉驾会拘留多久?
      一、如果司机醉驾会拘留多久?如果司机醉驾面临的拘留时间最多是14日,特殊情况下延长一日至三日。在判决时是会通知其亲属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


·私闯民宅拿走钱物定罪标准是什么
      私闯民宅拿走钱物定罪标准是什么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承担法律责任,私闯民宅情节严重,则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我国《刑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


·未成年构成犯罪怎么判刑处罚
      虽然我国对未成年人给予了很多照顾、优待政策,但实际有部分未成年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其实也是会依法定罪,然后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只不过在对未成人的处罚上面略有不同,那究竟未成年构成犯罪应该怎么判刑处罚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未成年构成犯罪怎么判刑处罚 未成...


·盗窃罪不超过二千元要关多久
      盗窃罪不超过二千元要关多久 1000~3000都可能是数额较大,如果规定的数额超过2000元,又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应追究行政处罚责任。如果达到了数额较大或者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就不管数额多少,都要负刑事责任了...


·刑诉法六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对于那些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其中刑事诉讼法专门有一些条文讲到了取保候审,主要集中在第六十四到七十一条件。那么,刑诉法六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一、刑诉法六十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


·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规定是什么? 审查起诉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


·个人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个人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385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


·精神病人可以负刑事责任吗
      精神病人可以负刑事责任吗不同情况下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


·故意伤害属于哪种犯罪类型
      故意伤害属于哪种犯罪类型 一、故意伤害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


·走私核材料罪会如何处罚
      根据走私数量多少、情节轻重确定量刑标准。《刑法》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道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回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