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离婚房产分割需要多久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在生活当中,如果夫妻双方想要离婚,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进行的话,那么通常协议离婚的时间会比诉讼离婚的时间要短一点。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夫妻针对房产的问题没有办法通过协议来进行解决,就只好通过法院来对房产的问题进行分割。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在我国离婚房产分割需要多久?
  一、在我国离婚房产分割需要多久?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但司法实践中普通离婚诉讼的审限要短。
  二、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产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绝对大于结婚时候的价格(房屋的实际价值减去结婚时候尚未偿还的贷款差额)。此种情况下,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是否构成夫妻双方该南通共同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选择。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民事案件在一审的时候通常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全部审结完毕。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离婚房产分割可能会时间短一点。如果对方不服的话,再进行二审的话,时间就相对来说久一点。
  
  
  


·北京购房资格需要什么材料
      在国家的首都北京购买套房子可谓是实属不易,对拥有北京户籍的人们来说可能并不是件难事,可对于外地人想在北京购买套房子可有些头疼了,暂且不说资金的问题,就哪些条条框框就足以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了。那北京购房资格需要什么材料呢?让来帮您解答。一、北京是认贷认房的限购城市,购房前要求购房资质...


·离婚房屋贷款这种房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房屋贷款这种房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虽然说在争夺房产的时候,肯定原告,被告双方都需要聘请专业律师的,但是有一点不能否认的是,律师在代替当事人争取房产的时候,所作所为与全部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的。现在离婚的时候,房子贷款还没有偿还完毕,这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那么,离婚房屋...


·二手房买方需要注意什么
      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其中的当事人就是买卖双方。因为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以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注意的地方也是不同的。那现实中,二手房买方需要注意什么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二手房买方需要注意什么 买方通常在房屋的买卖过程中间是处于弱势...


·二手房买卖税费缴纳的税种有哪些?
      在房价上涨猛烈的当下,购房者更多倾向于购置二手房,二手房相比新房来说,性价比相对较高,并且有较大的降价和回旋的余地,二手房入住比较方便,大都拎包入住,但是购置二手房还需二手房买卖税费缴纳,下面给您介绍二手房买卖双方需要缴纳的税种。 【卖方需缴纳的税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未成年人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可以吗
      未成年人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可以吗 一、未成年人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可以吗?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买房签合同,可能会面临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买房者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才能...


·离婚共同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共同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有两种情况: 1、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 2、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买二手房,同时我们知道,二手房的买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买二手房,同时我们知道,二手房的买卖是有法律风险的,总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所以对于打算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一定要学会怎么规避二手房的产权纠纷,弄明白这方面的内容之后,相信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才能降低自身利益遭受损害的风险。 一、怎样规避二手房的产权...


·一、房产租赁备案需要网签吗?
      一、房产租赁备案需要网签吗?必须网签后才能办理租赁备案,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二、网签的作用电子商务...


·网签备案房产能否被强制执行?
      网签备案房产能否被强制执行?网签备案房产能被强制执行,只要是债务人的合法财产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房屋如果已经出售给了债务人已经做备案登记,那是可以申请的,但是如果是债务已经出售给了其他人而且做了备案登记,房款已经付清,那法院就不能扣押了,也就是说不能申请财产保全了。对于民事...


·一级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资质条件是什么?
      一、一级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资质条件是什么?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2、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3、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房屋拆迁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房屋拆迁的形式主要有哪些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