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董事长职权有哪些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公司法董事长职权有哪些规定在我国,为了促进公司的正常运转,董事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董事长并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做决定,需要对于董事长的职权作出相应的规定,一方面可以确保董事长的职权行使,另一方面也对董事长的职权作出限制,这是十分有必要的。那么,在我国的公司法董事长职权有哪些规定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公司法董事长职权存在什么问题?
  新《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三个法定人选之一,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内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甚至对外代表公司。从上述规定看董事长的职权是十分有限的,而且对其所享有职权的行使也缺少进一步的程序性规则与保障。然而在现实状态中,董事长的职权又是极其膨胀的,以致在众多公司中出现了“一人堂”、“一言堂”的运行机制,也有一些公司则正相反,出现了挂虚名的现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第一,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大股东利用其股权强势独霸董事会,董事长即代表董事会,董事会听命于大股东。第二,董事长、总经理“一肩挑”,形成决策、执行不分,把董事会与经理部门的职责混为一谈,即决策又执行,其结果是决策不民主、不科学,执行无制衡、无监督。第三,董事长身兼多职,无暇或无意过问董事会职权的依法行使,成为总经理的“傀儡”,出现经理部门实际控制决策部门的反常现象。第四,董事长、总经理形成联盟,使董事会成为“橡皮图章”,并联手借用董事会的“名义”操纵股东会。无论何种原因,也无论何种表现,出现上述问题的关键不是《公司法》对董事长职权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而是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的重视不够。公司法理论和立法均明确,当公司章程确定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其即可对外代表公司,这一职权是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直接赋予的,但由于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董事长仅是在这两大机构的框架内行使权利,所以在公司章程中如何设计合理的、可行的、适合公司具体情况的保障和制约机制,是每一个投资人、高管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必须认真且慎重对待的问题。
  二、公司法董事长职权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的两大支柱是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而在公司治理制度中最核心的部分即是董事会。它起到了承上(股东会)启下(经理部门)的关键作用。公司治理中所发生的问题也多表现为董事会的问题或与董事会有关的问题。而董事会中的关键人物即为董事长。虽然法律赋予董事长的主要职权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权,但由这两项权利所衍生出来的派生权利则是极其广泛的,也正是对这种派生权利的极致使用造成了“一言堂”、“一人堂”,而旧《公司法》由于缺少限制及补救手段,所以常常造成公司僵局。比如由于不合董事长意愿,而不召开股东会,不召开董事会;也不签署应签署的文件。用这种不作为的方式来对抗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而对此现象,新《公司法》已经设计了救济手段。新《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41条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48条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这样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打破了公司僵局,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能进行运转和经营,以保障和维护股东利益。1、《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的规定并不都是强制性规定,公司股东有权通过公司章程等内部文件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组织结构及职权作出合理的、可行的、适合公司具体情况的设计。2、公司章程等内部法律文件的约定,对已知情的第三人是发生效力的,即第三人明知董事长超越了职权而作出对外行为,这一行为对公司并不发生效力(不成立)。这一基本原理既保证了董事长权利的有效行使,也制约了董事长滥用或超越职权。比如,当相对人明知该公司董事长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时,还与其进行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才有权对外从事的行为、交易等,这一行为、交易从法律上除非得到公司追认,否则将是无效的。3、董事长违反公司章程等内部法律文件的约定,越权作出对外行为,而第三人并不知情其越权,则董事长的对外行为对外有效,而对内则应依事先约定的规则并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由董事长就越权对外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或分担赔偿责任或依约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综上所述,董事长职权是比较有限的,并且目前来说董事长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缺少一种保证性和程序性的机制,正是由于这些问题,我国的新公司法对于董事长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方面可以使得公司正常的发展,董事会在经营和运转的过程中也更加科学,并且能够维护各方面的股东权益。
  
  
  


·公司高管非法集资在法律上将会被怎样处罚?
      公司高管对一个公司来说非常的重要,因为他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发挥这重要作用,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许多公司高管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那么公司高管非法集资在法律上将会被怎样处罚?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公司高管非法集资在法律上将会被怎样处罚? 要...


·国有企业收购资产能否高于评估价
      不能,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道。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回或者备案。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待评估结果报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后再进行交易。《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公安机关保安公司改制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保安公司改制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在现代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我国经济之所有能够非常快速的发展,主要原因中包括改革开放,改革一直是国家非常重视的一个部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许多改制,比如说公安机关保安公司改制,那么,公安机关保安公司改制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总分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总分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上没有规定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通常情况下分公司也不会和总公司去签合同的,因为分公司和总公司都是一回事,自己和自己签合同是不合常理的。《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


·小贷公司融资限制有哪些
      小贷公司融资限制有哪些 小货公司,是主要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所以相比起其他普通的公司,更加需要融资,以保证资金的充足。那么小贷公司融资限制有哪些呢,以及具体规定又是什么?小贷公司融资途径有哪些?下面是我们整理的与小贷公司融资相关的一些资料来为你解答这些疑惑。 一、小贷公司融资比例...


·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发行私募基金吗
      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发行私募基金吗?据统计,我国现在的投资公司不在少数。有很多人看好私募基金这个行业。但是发行私募基金也不是任何公司都可以的,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条件。对于投资管理公司可以发行私募基金吗,相信您都有困惑,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解除困惑。一、私募基金成立条件:(一)名称应符合...


·公司法人基本类型包括哪些?
      公司法人基本类型包括哪些?法人并不是一种人,而是一个社会组织。公司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财产,代表公司行使权利义务的企业组织。那么公司法人基本类型包括哪些?我们收集了有关公司法人方面的法律资料,下面我们通过这篇文章一起来看看。一、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


·酒驾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吗?
      酒驾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赔吗?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的缺点与优点
      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的缺点与优点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缺点 1、企业出让股权后,原股东的股权被稀释,甚至丧失控股地位或者完全丧失股权,股东间关系发生变化,权利和义务重新调整。 2、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化,企业的管理权也相应发生变化,管理权将归股权出让后的控股股东所有。 3、在企业管理权发...


·新公司法利润分配规定是什么?
      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就是为了获取收益,公司在良好运营的情况下会产生一定的利润。像股份有限公司每年都公布业绩,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利润分配方案。我国公司法中特别讲到了利润分配,那么,新公司法利润分配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新公司法利润分配规定是什么? 企业实现的利...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1、发生阶段不同 公司的设立和成立是取得公司主体资格过程中一系列连续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设立行为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实质上,公司的成立是设立行为被...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