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们都知道醉驾这个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经济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我们都知道醉驾这个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损害了其他人的或者是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样恶劣的行为,应该及时的惩罚,防止犯过该罪的行为人还是继续犯同样的错误。那么关于行为人租车醉驾怎样取车?
  
  一、关于行为人租车醉驾怎样取车?
  
  要搞清楚是你朋友是酒驾还是醉驾,如酒驾的只是罚款和暂扣驾照。如醉驾的以危险驾驶罪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拘役六个月以下)和吊销驾照,且五年内不得重考。现在的问题是需要你朋去办理,如酒驾的交罚款后可以取车。醉驾的要你朋友接受处理后可以直接办理取车。因为醉驾只是针对个人,不针对车辆的,追究的是个人,不是车辆。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小区通行道路适用醉驾
  
  据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问题;二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四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关程序的规定。
  
  《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有关负责人强调:“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亦属于"道路"范围,在此醉驾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呼气前饮酒难逃认定
  
  《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有关负责人说,《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二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
  
  醉驾可以取保候审
  
  《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此外,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八种从重处罚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醉酒驾车,具有危害社会安全的可能,应该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车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要吊销机动车的驾驶证,五年之内不能够重新的取得机动车的驾驶证。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标准是怎样的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标准是怎样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个人20万元以下,单位100万元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为个人100万元以下,单位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它特别严重后果的。关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法院曾作过司法解释,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案...


·多次盗窃不论数额都入罪吗?
      刑法中只有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多次盗窃的处罚,但没有对多次盗窃详细的说明,所以很多人对多次盗窃不是很了解,那么多次盗窃不论数额都入罪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多次盗窃不论数额都入罪吗? 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


·刑事诉讼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 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


·刑法的量刑情节的种类有哪些
      刑法的量刑情节的种类有哪些法定情节:是刑法总则或者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如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处罚。又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等,都是法定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刑法没有作出量刑的具体规定...


·在假释犯新罪属于累犯吗?
      一、在假释犯新罪属于累犯吗? 不构成,因为累犯是上一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犯某种罪行的,假释只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人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应该立即取消假释,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首先应当撤销假释,再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签认罪认罚会怎样?
      您都知道在法院上进行判决的话都是生效的判决,比如说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有经过法院的判决是不能够被构成犯罪行为的。通常情况下,在现实生活当中的实践做法是会要求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书当然也有的不签,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签认罪认罚会怎样?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签认罪认罚会怎...


·扰乱公共秩序罪怎么判刑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怎么判刑处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重庆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特点是什么
      重庆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特点是什么 我国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办法体会得到公检法机关在侦办网络诈骗案件的时候所遇到的困难。因为大多数网络诈骗的ip地址是虚假的,作案人员也较多。但是重庆市人民政府近日在破获网络诈骗案件的时候,结合过往的经验,倒是总结出了一些关于重庆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


·单位犯罪追究谁的责任?
      近年来,在公安机关查获的集资诈骗、网络诈骗案件中,很多都是单位名义组织犯罪的,这种犯罪涉及受害人众多,社会危害性质严重。公安机关会对单位查封,并处罚罚金,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单位犯罪追究谁的责任?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单位犯罪追究谁的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


·刑事拘留会不会无罪释放
      刑事拘留会不会无罪释放 一、刑事拘留会不会无罪释放? 刑事拘留后也有可能会无罪释放,刑事拘留仅仅是侦查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行为人实施了犯罪。因此,刑事拘留之后,如果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行为人是无罪的,必须释放。若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被判无罪,也应无罪释放。 《刑事诉讼法...


·假想防卫认识错误可以减轻刑法吗?
      假想防卫认识错误可以减轻刑法吗?假想防卫可以减轻处罚首先,假想防卫的几个要素: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就是没有人对你实施侵害行为,也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