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今房地产行业在每个地区基本都有独立的开发商,不管是作为开发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如今房地产行业在每个地区基本都有独立的开发商,不管是作为开发商,还是户主。一直都有因为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出现的一系列事故,为了避免和杜绝该类事件的发生,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些关于质量问题的规定和处罚,您可以一起看一下。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时,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年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住宅工程售房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要从交给用户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在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由售房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为用户保修;超过施工单位保修期,在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内的,由售房单位自行为用户保修。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提留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制度。质量保修抵押金提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收取和管理。在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时,质量保修抵押金本息如数返还。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或者损坏,应当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和赔偿所需要的费用由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按以下规定承担:
  
  (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济责任;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四)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五)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六)责任单位发生解体的,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维修,所需费用从原责任单位预交的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七)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责任方应在维修开始时,向施工单位付款,维修结束时付清款。
  
  第二十九条 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用户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予以维修。施工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维修通知之时起,应当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限内修复。经两次通知施工单位仍未按时到达现场,用户有权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负责。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需要根据规定按照质量和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为了节省原材料或其他原因缩短施工时间和随意建设。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因为自然灾害而毁坏的则不算,否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具体详情可咨询本站律师。
  
  
  


·父母的土地使用证能过户给孩子吗?
      父母的土地使用证能过户给孩子吗?父母都会把孩子放在第一位,就比如农村的父母辛苦一辈子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证,都会开始考虑把土地使用证留给孩子,但是要想变更某个证的持有人信息,就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过户,可是,父母的土地使用证能过户给孩子吗? 一、土地使用证能过户给孩子吗? 父母...


·南昌湾里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南昌湾里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近几年,南昌湾里区为了城镇建设,征用了大量农村土地,不少农民成为失地农民。为了弥补其损失,征地部门会发放一笔补偿款到村里,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及发放。作为农民,自然是最关心能够拿到多少钱。那么南昌湾里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结合当地政策和您具...


·村委会“强征”土地?他们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利?
      一、村委会“强征”土地?他们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利?  村委会、村民大会都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自由处置村集体土地。我国对土地用途有着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村、镇政...


·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程序
      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程序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


·铜仁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由哪些部门制定方案?
      铜仁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由哪些部门制定方案?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


·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失效怎么办?
      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失效怎么办?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一般是不会失效的,但是《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土地灭失是指因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实际使用价值的消失,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从而终止土地使用权。二、楼房土地...


·农村地区征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地区征地赔偿标准是什么在农村地区进行征地的,除了涉及到对土地的赔偿外,往往还有对土地上房屋和青苗的赔偿,那么这个具体标准是怎样的呢?对于被征地人来讲是很重要的内容,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农村地区征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


·汕头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汕头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土地征...


·买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一、买房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1、购房者在买到商品房按规定办理好房权证后,需携带现房主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总证复印件、合同、房屋办证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土管部门申请办理。2、开发商在出售完商品房后,把土地证总证面积根据购房者的房屋所占面积数据分割多个小证数据;3、土管...


·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概念是什么?
      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概念是什么?土地使用证的概念是: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


·土地使用权买卖合法吗?
       一、土地使用权买卖合法吗?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合法的,土地是拥有人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也是需要有法律的认可。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受让人按协议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