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刑事辩护律师解读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南通刑事律师nt64.net]。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而非法携带。至于其犯罪目的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而携带;有的是为了带回家使用,等等[www.nt64.net]。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被他人利用而携带,由于主观上没有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惩治此种犯罪是为了保护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枪支、弹药是指足以致人伤亡或使人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及其子弹,包括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特种防暴枪以及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子弹,催泪弹等[www.nt64.net]。
所谓管制刀具,根据 1983年3月12日《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跑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
所谓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中爆炸性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破索、起爆药、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爆炸装置即为实施爆炸而将炸药和引火器具组装在一些的物体以及各种军用爆炸物品如手雷、地雷、炸弹等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柴油、酒精、黄磷、煤气、轻气丙酮、橡胶水、赛璐璐、液化石油、各类胶片等极易引起燃烧的化学物品和液剂;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钻、钚等能通过原子核裂变放出射线致人伤害作用的物品;毒害性物品,是指砒霜、氰化钾、氰化纳、敌百虫、敌百畏、甲胺磷、磷化铝、磷化锌、五氯酚、二氯丙烷等能致人身、牲畜产生中毒伤亡的物品;腐蚀性物品,是指硝酸、硫酸、盐酸等能严重侵蚀、毁坏人身、财产的物品。
所谓携带,是指随身佩带、夹带或手中握持[www.nt64.net]。
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携带,即依法不能携带上述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而仍决意携带[南通刑事律师nt64.net]。如果属于合法携带,如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执行公务带枪进人公共场所,或从事运输危险物品的人员依法办理有关的托运手续携带进站上车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南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辩护律师解读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有罪与无罪的界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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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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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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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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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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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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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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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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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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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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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非法组织卖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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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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