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提交的文件
(1)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申请人为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国内注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发生变更、转让、续展情况的还要提供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国际注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发生变更、转让、续展情况的,还需提供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4)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或样品;
(5)由权利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6)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7)缴纳备案费
2、选择提交的文件
(8)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9)权利许可使用情况,有许可使用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没有合同的提供许可名单、内容、期限等情况;
(10)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意: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必须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4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知识产权申请海关备案后,权利人若发现侵犯其权利的货物可能将被进口或出口,可以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申请,海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扣留侵犯权利的嫌疑进出口货物,及时、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已经200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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