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关于指定管辖 ·对共同海损管辖的规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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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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