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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故其向市场投放共享电动车的行为并不符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的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企业,负有运营指导管理的义务,应当对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网络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本身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未配置头盔,承担次要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措施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事故责任认定: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堪验调查、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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