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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规划设计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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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建造商品房,商品房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销售或者予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标准,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应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通知购房人,因未尽通知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中对规划、设计应作如下约定:
    一、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购房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人经批准变更规划设计,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三、购房人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变更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退房或者不退房的决定,购房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作出决定,超过十五日期限的规定,开发商应视同接受规划变更以及决定接受规划变更规划、设计所引起购房总价款的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决定变更规划、设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有关部门的处罚及购房人退房的决定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购房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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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有关利息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利息的规定,是指买卖合同生效后,标的物所生的利息的归属。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预约合同的问题处理
      现双方未按购房认购书的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买方明确表示不想购买涉案房屋,要求退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


·买卖合同当事人如何解除合同?
      (1)当事人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 A.解除主物从物随同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B.解除从物主物不解除: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当事人因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有哪些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法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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