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证怎么确权还需要确权吗?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一、有土地使用证怎么确权还需要确权吗?
  
  需要;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 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土地确权后,会有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你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意思是土地使用权已经确权。但如果村集体要进行所有权确权,就需要进行所有权确权。性质不一样。
  
  二、土地使用权出现争议怎么确权?
  
  行政诉讼在土地确权案件中的作用与立法预求相去甚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显然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保障,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渠道,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就是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立法预求。就土地确权案件而言,行政诉讼的立法预求难以实现。理由如下:
  
  1、土地确权案件不仅涉及土地行政管理关系,同时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单纯的行政诉讼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制度,很难触及查清行政争议的本质,使行政审判的审查停留在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的表层的问题上,当然这对于行政审判而言是核心问题,而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角度讲,这里的审查显然属于表层次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审查制度与立法目的在土地确权案件中暴露出的矛盾。
  
  2、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往往得不到人民法院的审查角度、范围完整的呼应。行政相对人之诉愿在于实现其对土地的使用权,实现其民法上的物权,希望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从而实现其根本的请求,但行政诉讼的审查角度虽然立足于相对人的民法上的权利即土地使用权而赋予其起诉的资格,但审查的靶子是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审查,只要存在五种违法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应判决撤销。相对人民法上的权利是否可以得以实现,并不是行政判决关注的焦点,其裁判的结果也往往不能满足相对人的根本的诉讼请求。
  
  3、撤销判决对相对人的土地使用权保护只能是宣告式的,宣告被诉确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能真正使其权利的内容明朗化、确定化。因此,即使判决撤销确权文件,决定也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第四、审判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行政机关败诉后不再作作为,拖延作为的问题,有的将矛盾推向法院,从而使当事人最高关注的土地权利悬而未决,使当事人长期陷入无尽的纷争中,审判实践中因不服土地确权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反复审理长达五、六年的并不罕见,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均受到质疑。
  
  上述问题实质就是行政审判土地确权案件并不能一步到位,切中当事人真正的诉愿,将其关注的民事争议解决彻底。针对该问题,有人提出以行政附带民事的方式一并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98条解释第61条似乎采用了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对98条司法释义专著对该条解释又称行政与民事的判决、裁定一般分别作出。这其实并不是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是同一审判组织包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而已,况且分别作出必然由行政庭作出民事判决,违反了法院组织法及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应当明确行政附带民事制度。这类行政争议基于民事而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争议是天经地义,合并审理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出台前,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本身就是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原告或是第三人提出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请求都应该允许,而事实上无论原告或第三人除对被诉确权决定表示异议或支持外,对争议土地的归属肯定是要提出自己的请求。
  
  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判决的情形归纳如下:
  
  (一)政府对土地之确权行为合法的,判决维护。
  
  (二)土地确权主要证据充分,而存在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确认违法由人民法院以司法权确认土地权。
  
  (三)土地确权主要证据不足,而法庭可查明事实的直接由法院判决确权。
  
  (四)土地确权主要依据不足,而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明权属的亦由人民法院本着尊重历史、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相邻权理论法律作出土地权属判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证对于我们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对于以前有土地使用证的人们是必须要根据现在的条例再来进行确权,这也是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利益,所以,确权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这样才算是合法的。
  
  
  
  
  


·土地租赁合同书怎么写?
      土地租赁是土地流转的常见方式,租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租赁,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主要包括国有土地租赁,集体土地出租,划拨土地出租几种,将为您提供土地租赁合同书样本,以便您使用。 土地租赁合同书 出租人(甲方):____ 承租人(乙方):____ 根据《中华人...


·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怎么写?
      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怎么写? 一、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制定注意事项: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的...


·房地产的租赁权可以抵押吗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转变,很多人都对房地产进行抵押,在抵押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的疑问就是,房地产的租赁权可以抵押吗?多数人都不了解这一问题。还有一些人想知道,哪些不动产不能抵押呢?关于这些疑问的解答,请看本文的介绍。 一、房地产的租赁权可以抵押吗 房地产的租赁...


·因合同发生的纠纷 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怎么确定
      因合同发生的纠纷 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怎么确定一、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的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中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管辖地是哪里?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管辖地是哪里?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怎么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怎么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哪些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哪些方式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也是事关民生和国家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当中,针对国有土地资源,国家也绝对不允许出现浪费或者国有土地资源流失的这种情况。因此在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国家也相继推出了关于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一些方法,有效的利用了我国...


·担保法土地抵押率是怎样的
      担保法土地抵押率是怎样的 一、土地抵押 指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即债权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亦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其实...


·国有建设土地使用年限有多久?
      国有建设土地使用年限有多久? 国有建设土地的实用年限并不是以土地使用证上的标注为主的,需要去除掉实际已经使用的年限之后,剩余的时间才是这块土地实际的使用年限。如果按照实际的使用年限到期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那么,国有建设土地使用年限有何规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使...


·土地使用证改名字咋办?
      土地使用证改名字咋办? 在当代社会,很多人从事投资行业,想要通过投资一些东西获得钱财,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投资土地,获得国家土地的使用权,然后从土地上获得利益。您都知道土地使用证上面是有使用者的姓名的,那么,如果土地使用证改名字咋办?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土地使用证改名字咋...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全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发展城市、发展交通道路,必要的拆迁是一定会发生的,拆迁又意味着出现征地,征地一般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征地以及国家为了发展征地工作,那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标准是什么?有没有什么评估标准去衡量房屋的价值?我们今天要介绍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