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二、法定与约定违约金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以上就是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金的相关资料,建筑工程合同的违约金都是非常高的,所以当发生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学会正确的运用法律,弄清楚违约金的数额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可以咨询荆门律师。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补偿标准是多少?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补偿标准是多少? 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2、第四十七条经济...


·投标书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怎么算?
      投标书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怎么算?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是按照不同工程项目分类的月平均农民工人次和工期综合考虑。具体计算公式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


·工程质量原则是什么?
      工程质量原则是什么样的?质量就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工程质量更是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一项工程项目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就像是身患隐疾的病人,随时可能产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严格把控工程质量是建筑施工的重中之重,那么,工程质量原则是什么样的呢? 一、工...


·女职工哺乳期多长时间不能解聘?
      解聘员工,这是很多用人单位经常做的事情,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是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还有女职工在哺乳期不能解聘。那么女职工哺乳期多长时间不能解聘?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女职工哺乳期多长时间不能解聘? 哺乳期到孩子的1岁为止。这期间,用人单位除...


·广州市劳动合同备案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广州市劳动合同备案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广州需要劳动合同备案的流程: 首先,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提供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


·10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十级工伤是我国工伤鉴定标准里面比较轻的一种了,但是毕竟是遇到了工伤,其实对于劳动者本身的伤害还是有的。因此,只要达到了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索赔金额。但是索赔金额不是由劳动者也不是用人单位来进行制定的,我国是有参考标准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10级工伤赔偿...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的福利待遇如何?具体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试用期内的福利待遇如何 ...


·劳动仲裁超过时效该怎样办?
      在工作场所,我们有时不可避免地会与公司发生劳资纠纷,比如工资和福利。协商不成的,必须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如果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怎么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犯。从那天算起。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仲...


·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厕浴间规定?
      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厕浴间规定? 公用建筑和个人房屋的卫生间都是人们每日必去的场所。要在有限的空间摆放数个台盆、马桶或同时摆放马桶、浴缸和洗手池,做到使用方便、整洁美观,通风良好是对卫生间布置的最低要求。高级建筑如酒店宾馆等厕所浴室使用频繁的场所在质量安全方面的施...


·学校维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学校维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学校是我们学生成长的乐园和天堂,那是一个神圣的地方,是学生学习知识的殿堂。在学校,学生们的安全至关重要,所以,学校一方对对学校的建筑常进行维修工作。一般来说,学校建筑的维修是在假期进行的。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学校维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的主要内容,能够...


·员工造成经济损失多少予以辞退?
      员工造成经济损失多少予以辞退? 一、员工造成经济损失多少予以辞退? 如员工有重大过失,造成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的可以直接辞退,并且不用给予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