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判决不解除合同案例分析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判决不解除合同案例分析 一、案例回顾
  我国《民法典》为了防止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人违约以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特别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中对催告义务做了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经常被很多当事人忽略,所以往往在他们认为稳操胜券时,结果却输了官司。
  2009年9月1日,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中约定黄某将位于平马镇庆平路某号房屋的第一层铺面出租给李某作为商品经营使用,租赁期限十年(时间从200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租金为30000元/年。双方还对履行的方式做了约定:李某先付租金后用房,于每年8月份前付清当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黄某与李某都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李某于签订合同的当年就进入铺面经营。
  对黄某而言,铺面租金收入还算可观,本以为合同一签,了事一桩。殊不知,到交付下一年度的租金时,费时伤神的事才真正来临。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等种种理由,延迟支付租金,后经过黄某多次催促才补交。之后每次交付租金情况大都如此。黄某逐渐就对李某的失信行径心存不满。转眼又到2014年至2015年度的租金交付期限,李某仍未准时交付租金。2014年9月20日,黄某一纸诉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时止的房屋租金。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被告李某延迟履行后,原告黄某没有给予合理的时间进行催告,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也同意即时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的租金30000元,并多支付2000元滞纳金。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得予实现,原告黄某的请求不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分析
  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法中规定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在签订合同是约定合同解除的事由,合同签订后也没有就合同解除进行协商,所以原告的请求权只能基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极限内仍未履行……,由这条法律条款可知,“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仅仅是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而要真正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还需要满足“经催告后,在合理极限内认为履行”的形式要件。
  结合本案,黄某未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义务。而且李某愿意当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黄某已经达到了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目的,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法院作出上诉判决。
  从上述判决合同不解除案例可知,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是就解除权的归属和效力进行审理,而不是直接判决是否解除当事人的合同,判决结果也根据案件事实有所不同,并非总是支持解除合同,如果被告不构成违约,则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所谓的辞退员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是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的。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用人单位...


·寄存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寄存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物件寄存交易过程中,保管方和寄存人应该严格的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要求自己。在寄存合同中最容易引发纠纷的就是寄存的物件可能发生破损,或者是在寄存中发生其他的意外,导致双方之间产生了纠纷。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解决方案的话,双方也应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下面...


·合同价格的履行原则有哪些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怎样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该合同效力如何
      怎样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该合同效力如何 一、怎样认定显失公平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


·合同无履行期限,合同是否生效?
      合同无履行期限,合同是否生效?我们签订了合同,也许因为一时的粗心大意,并没有详细的写清楚合同的履行期限,那么合同无履行期限,合同是否生效?针对这一问题,的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哦,接下来,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期限是什么意思? 1、合同的有效期分为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终止。...


·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一、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强制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单位可以只签试用期合同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员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


·技术贸易合同样本是怎样的
      技术贸易合同样本是怎样的 技术贸易合同样本 受让方(甲方)_______国________公司________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 转让方(乙方)_______国________公司_...


·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和条件 1、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行为,不负违约责任。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是指违约方支付的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