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对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一般非专业人员对于其区别可能并不是很知道,而在许多人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也不会仔细研究,从而导致后续可能有争议或者麻烦。为了避免麻烦,我们要进行区分。那么,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介绍。
  
  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二、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也就是说,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在保管物没有交付之前,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保管合同还不能算是成立。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也就是说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律则推定为无偿。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具有营利性质。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向保管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只有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才能成为仓储合同适格的保管人。4、保管物数量是否大宗不一样。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而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数量物品的储存。5、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一样。由于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合同才成立。因此,当事人虽然达成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此后寄存人没有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或者保管人对寄存人交来寄存的物品不接受的,委托人就不能追究保管人没有交付保管物的违约责任,同样,保管人也不能追究寄存人拒绝接受保管物的违约责任。而由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此后存货人不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即构成违约,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保管货物的也构成违约,一方可以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6、保管人对保管物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一样。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对交付的保管物有暇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就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如果因保管人未认真验收,致使入库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不一样。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是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有所不同。有偿保管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就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仓储合同,造成仓储货物毁损、灭失,除了仓储物品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之外,保管人均应对保管不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由上可以知道,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其实有质的区别,通常情况下,保管是无偿的,有偿只是附加条件,而仓储却是有偿的,并且保管人员可以是任意的,但是仓储人员不能是任意的,如果对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还有不清楚


·合同违约金最高是多少钱
      合同违约金最高是多少钱在现实的生活中,您为了能更加有效合法的维护自身的权益一般都会签订一份合同的,而且其中也会包含关于在合同中关于违约的一些补偿问题的,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违约金最高是多少钱,以及弥补的方法有哪些?一、合同违约金最高是多少钱合同违约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


·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怎样避免?
      对一些好不容易买好了房子的房主来说,接下来更加操心的事情便是对房子进行装修了,我们都知道关于室内装修的纠纷在生活中比较常见,这与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的签订有重大的关系,那么,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纠纷应该如何避免?下面,的我们就介绍一下有关室内装修设计合同的一些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此来告诉...


·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怎么区分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只有正确划清合同诈骗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既严厉打击合同诈骗活动,又及时调整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详细区分一下合同诈骗犯罪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一、合同诈骗犯罪罪与非罪怎样区分?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


·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多久?
      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多久?依《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答辩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答辩人诉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因被答辩人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答辩人特对其异议答辩如下: 一、被答...


·如何签订购销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如何签订购销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管理的标准化要求。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产品数...


·对于合同纠纷法律援助可以申请吗?
      对于合同纠纷法律援助可以申请吗? 一、对于合同纠纷法律援助可以申请吗? 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是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的,需要自己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有: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合同欺诈警察立案吗?
      合同欺诈警察立案吗? 一、合同欺诈警察立案吗 合同欺诈只有在破坏性极大,欺诈所获非法利益达到一定程度之时,才会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才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


·合同无效后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后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后的违约责任是否还有效 合同无效包括自始无效和当然无效,如果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话,那么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受损方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应该不违背合同的禁止性条款,否则,造成的损失是不能像对方要求违约责任的赔偿,只能根据公平的原则要求一定的...


·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质押权期限?
      合同中是否需要约定质押权期限? 一、什么是质押权? 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押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


·签订租赁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况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1)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2)共有租赁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3)权属有争议的。2、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