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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原则中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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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辖冲突。严格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各国都享有对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如果各国均主张对同 一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应如何确定管辖权?虽然国际公约规定当有关国家之间不能以谈判方式解决时,其中任何一方可以交付仲裁或者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但有 些国家在加入国际条约时对这些条款加以保留,因此必然会形成刑事管辖争端。这种刑事管辖争端往往导致对国际罪行的惩处久拖不决的现象。作为一种独具特 色的管辖体系,普遍管辖原则能够克服世界各国基于国家主权与国际罪行作斗争的漏洞,但在这种特殊的管辖体系内,是存在优先次序还是并行管辖、不分先后,国 际刑事法规未对此作出规定。有学者研究了普遍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与保护管辖权的冲突,从权力优先的角度分析,认为解决冲突的是应当优先适用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和保护管辖权;同时又认为,仅从普遍管辖本身出发,考虑到便利诉讼原则,对国际罪行享有管辖权的数方可以参照犯罪地国,犯罪人国、受害国、实际控制地国的依次顺序决定管辖权的实际归属。

  (2) 我国刑事法规与国际公法差异。国际公法对国际罪行规定的实体上的差异和程序上的不同,往往导致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不便。在实体立法上,在些国家既没有规定 普遍等管辖原则,也未确立相应的罪名体系,从而导致间接适用国际刑法的障碍。我国1979年的刑法典没有规定普遍管辖原则,当时的国内立法与我国承担的国 际义务就不相衔接。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管辖权的决定》,该决定以刑事特别法的形式 确认普遍管辖原则。1997年的刑法典明文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并确立了包含部分国际罪行的分则罪名体系。设立普遍管辖原则的目的是便利对国际罪行的追诉 和审判,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世界各国对刑法理念的基础性达成共识,但由于价值观念、法律传统的差异,各国对国际罪行规定的刑罚轻重 幅度悬殊较大,以致于在审判中往往可能因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对同一罪行做出刑罚轻重悬殊极大的判决。

  (3)刑事管辖豁免权的限制。外交代表享有外 交待权和刑事管辖豁免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古老规则,同时该规划也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确认。该公约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并不受任何方式的逮 捕或拘禁,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刑事等辖享有豁免。由此可见,外交代表在驻在国犯罪时不受驻在国刑法的管辖。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始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 时,终于该人员离境之时或听任其离境的合期间终了之时。外交特权和刑事管辖豁免权构成普遍管辖原则的例外。但滥用外交豁免权已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国际关系,妨碍到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从滥用外交豁免权的有关内容来看,涉及到使馆馆舍、外交人员和外交邮袋。外交豁免与其滥用相互关联,只要存在外交豁免权,就有可能出现滥用问题。欲完全消除滥用外交豁免权的情形,既不符合现实情况,也不具有理论基础。对于外交豁免权的问题,应当承认东道国只能通过外交途径,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和一般国际规则解决刑事管辖问题。


·什么是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有哪些必须注意的事项?
      它是为适应审判实践出现的特殊情况,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灵活性、变通性的规定,使得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案;下级法 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案,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判。但是必须注意:第一,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


·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

  广东省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犯罪的案件...


·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管辖范围划分规定
      

(1999年8月26日分院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明确分工,理顺关系,加强组织指挥,搞好协调配合,加大查处贪污、贿赂、“侵 权”、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力度,根据《人民...


·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管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由 于主客观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被指定管辖的法院本来不具备管辖权,但上级法院为之新创设了管辖权。由于应然状态的管辖权在实际中已经不能行使,所以当事 人在此种情况下不具备提出管辖权...


·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
      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是指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应有哪个司法机关立案追诉、划分这种立案管辖,应根据以下原则:一、要根据犯罪嫌疑单位所涉嫌的罪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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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优先管辖与移送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即最初受理的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但如果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诉讼的话,则需要移送。...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因此,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


·什么是专门管辖?
      它是指,专门法院之间、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案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权限。解决哪些刑案由哪些专门法院审判的问题。我国受理刑案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案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第十章,...


·什么是指定管辖?如何处理管辖不明或有管辖争议的案件?
      它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的,具体是指,当管辖情况不明、或者管辖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事实上不能管辖时,可以由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或指定 某下级法院不管辖。这样可以避免案件无人管辖或管辖争议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


·什么是地区管辖?为什么以犯罪地管辖为基本原则?
      

地区管辖是指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对于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本案究竟应由邓某居住地的法院审判还是应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收集和核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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