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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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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诉意见书的含义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察终结后,建议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依法起诉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应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起诉意见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对侦查终结案件的总结。人民检察院对这一文书,要依法审查,按时作出起诉、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起诉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重要的基础和依据。
制作起诉意见书是为了给法律监督机关提供书面依据,充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协同作战,惩罚罪犯,准确执法的原则。
(二)起诉意见书的格式
起诉意见书,主要有标题、编号、正文(包括人犯基本情况、罪行、起诉根据和理由)、受文机关、落款、日期(或附件)等六部分。 。
(三)具体写作方法
1、标题及编号。标题为《XXX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在其右下方写明编号,编号一般由年度、单位、部门简称和字号组成,例如“[1987]X公X字第X号”。
2、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写明被告人的姓名、(化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捕前职业、工业单位、现住址(户籍所在地)、被捕时间、地点、简历等,如被告系两人以上,按主从关系依次写明。
3、罪行。可表述为:“被告人XXX(姓名)XX(案由)一案,经本局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侦查,证实被告人犯有下列罪行。”
犯罪事实。按几大要素叙述,即: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客观情况、动机和目的、手段、造成的后果、掌握的证据,逐一写清楚、切忌念混。
认罪态度。被告人对其犯罪的事实,是主动坦白交代还是被迫交代,是被群众揭发,还是被同案犯提供,应予以说明。
4、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这一部分主要论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扼要地分析被告人的罪行危害及罪行性质,根据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确定被告人的罪名,并结合分析被告人从重从轻的情节,然后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本案移请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在“此致”后另提行顶格写“XX人民检察院”。
6、公安局长署名。
7、文书签发日期,并加盖公章。
8、附件要目(或附注):
1)被告人XXX现押于XX看守所;
2)被告人XXX的预审案卷共X卷X册;
3)其他(如有赃物、证物和违禁品等应写明)。


·讯问笔录
      

(一)讯问笔录的含义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
讯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


·搜查笔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


·海关缉私局办案流程
      一、海关缉私局是在1998年成立的,由海关和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反走私斗争新体制。缉私警察既是海关的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又是公安部门的一个警种。国家赋予缉私警察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职责,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


·侦查机关对人身进行检查应遵守哪些规定?
      对人身进行检查是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侦查活动。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需 要通过人身检查,查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表面有什么特征,如相貌、皮肤颜色、特殊痕迹、身体各部有无缺损等;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伤...


·刑事案件的讯问有无沉默权?
      我 国《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这远还不是“米兰达规则”意义上的沉默权。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非常 差,在实践中,法庭讯问,对与本案有无关系的判定权由法官掌握;侦讯中问题相关性的判定权,在属于强势的侦查人员那里,并且侦查期间案情不...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再度延长)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基...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二十 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检察院刑诉规...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案件的侦查并无特别的规定,但根据未成人案件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侦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侦查对象的广泛化。在对普通案件进行侦查时,侦查的对象主要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但在对未成年案件进行侦查时,要坚持全面调查原则,尽可能扩大侦查对象的范围,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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