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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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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认识的转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人,是同我们一样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被剥夺的权利外,他们依 然享有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正因为如此,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的刑讯逼供罪,也同侵犯其他公民的伤害罪、抢劫罪、杀人罪一样,一起列入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之中,谁侵犯他们的权利,谁就应承担刑事责任。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当作人来看待,依法保护他们的正 当权利和利益。

    2、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转变。作为刑讯逼供理论基础的有罪推定,已随封建专制时代的结束而结束。无罪推定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成果,已越来越在 世界范围内普及。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要求起诉方对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能够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先的无罪 假定,即可确认并判决其有罪;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确立了无罪推定中的两项原则--未经 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 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尽管在理论上是否算作无罪推定尚有争论,但却是 明白无误地对有罪推定的彻底否定,是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重大转变。

    3、从情有可原向严格执法转变。新《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比原《刑法》的规定更加严格和明确。

    4、实行庭审中的“言辞原则”。即“法庭应当以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作为判案的基础材料,并以当庭查实的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的根据。”确立庭审中的直接言 辞原则,能尽可能排除庭前违法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在庭审中的直接采用。如果公诉机关要证明被告人庭上的供述是虚假的,而庭前的供述是真实的,则应该由公诉 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庭前供述的可靠性。只有这样,庭前供述才能进入法官的视野,否则,就只能以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5、公诉方承担没有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即面对法庭上被告人对侦查、检察机关刑讯逼供的指控,应由公诉方承担没有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因为刑讯逼供的 受害者缺乏举证的能力,无法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而被控告实施刑讯逼供的一方则拥有便于举证的权力和能力,处于举证的优势地位。由公诉方在法庭上承担举证 责任,有利于查明案情真象,有利于对侦查、检察人员形成约束。审讯过程中全程录相,是一种有效做法。

   6、侦查、检察机关讯问嫌疑人时允许律师在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允许律师在场,客观上形成一种在司法人员“自律”状态下的“他律”机制,促使司法人员 依法讯问,合法取得口供,排除刑讯逼供、诱供的可能。另一方面,如果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庭审中被告人翻供,讯问时律师在场,则是被告人庭前供述可靠性的重要证据。

    7、实行有限的“沉默权”制度。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两项权利: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第二、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提供不利于已的陈述享有选择权。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相反,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 人承担供述义务,这就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刑事诉讼方必须承担的证明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削弱了被告人在控辩活动的主体地位,妨碍辩护权的行使,助长了刑事 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过分依赖,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潜在土壤。

    8、建立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的实质是被告人的认罪,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减轻了国家的证明负担并提高了诉讼的效率,为此, 法律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减轻处罚的“奖励”。我国目前大多数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主要依据外部证据定案还有困难,如能 建立辩诉交易制度,引导被告方打破沉默,其社会效果,总体上可能还是好的。


·刑事诉讼中询问证人应当遵循的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也称自侦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法第二编第二章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


·侦查终结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


·如何避免刑讯逼供?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认识的转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人,是同我们一样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被剥夺的权利外,他们依 然享有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正因为如此,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的刑讯逼供罪,也同侵犯其他公民的伤害罪、抢劫罪、杀人罪一样,一...


·公民如何应对非法搜查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非法搜查现象。某学校保卫处为寻找被盗物品,由几名女教师对该校某班女生逐一搜身。当时无一女生进行违抗,事后方知自身权益受侵 害,被搜身女生联合对该校提起诉讼。某村民财物被盗,派出所叫该村村委会主任先摸摸情况,而村委会主任却带领村干部挨家挨户寻找被盗财物。村民虽...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


·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遵守哪些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在扣押时,应当注意全面、客 观地分析物品、文件与案件有无关系、有什么关系,...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


·公安侦查阶段若干法定期限
          将不予立案决定通知控告人期限 7日以内
    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期限 7日以内
    对不予立案复议作出决定期限 10日以内...


·海关缉私局办案流程
      一、海关缉私局是在1998年成立的,由海关和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反走私斗争新体制。缉私警察既是海关的一支专职缉私队伍,又是公安部门的一个警种。国家赋予缉私警察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职责,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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