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违约咋办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违约咋办
  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现今农村大多数年轻人都出去打工了,而留在家里的老人也没有多大的能力可以去种地,因此,一方面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了土地可以充分得到利用,因此,就出现了土地承包,那么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后,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违约咋办?接下来,我们为您解惑。
  一、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违约
  在此种情况下,死者家人可以代替死者向违约方追诉赔偿,如果违约方不赔偿,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我国法律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7种,即(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债务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显然不属于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当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不将一方当事人死亡约定为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话,似乎合同权利义务还继续存在。然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条法律确定的原则,即“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也不能承担合同上的义务。而一旦当事人死亡,显然法律是无法对死人有约束力的。按照这个逻辑来说,似乎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该自然终止,也就是说合同效力终止了。这种看似矛盾的两点正是产生前面两种观点的主要依据,也是前面两个案件法律争议发生的根本原因。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直接导致了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三、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当区别对待。
  1、从维护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比如买卖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因为,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尽如一个比较有名的谚语所说,没有不存在例外的规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是有例外的。当代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为了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安全,衡平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多数都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我国也同样如此,比如,《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关于第三人受益合同;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说,这些突破性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从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的转变。《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财产的权属变更不应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一样。至于说如何履行,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放弃继承财产,则应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即被继承人)的义务。2、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了,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之精神,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之合同。同理,其继承人也不应继承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应该随着合同主体的死亡而自然终止。
  如果土地承包合同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违约咋办?相信读完文章,您心中已经有答案了。目前法律对于这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合同类型的不同,是可以确认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还是终止的。当然合同如果继续履行,那么死者的继承人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项目有哪些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项目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


·新余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新余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新余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作价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鼓励实行作价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


·刑案件拘留在什么地方?
      刑案件拘留在什么地方? 一、刑案件拘留在什么地方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会关押在看守所的,而刑事拘留会有一定的期限。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


·异地协议离婚可以吗,异地能不能协议离婚
      我们知道,夫妻要是感情破裂想要离婚的话,是可以在异地进行诉讼离婚的。那么他们是否可以在一定进行协议离婚呢?关于“异地协议离婚可以吗”的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异地协议离婚可以吗在异地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


·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融资的困境及对策是什么?
      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融资的困境及对策是什么?一、造成房地产业融资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土地取得成本提高。土地招挂拍的市场化运作大大增加了房地产企业拿地的成本,占用了企业更多的资金,同时也使得原先能够通过土地的增值获取超额利润的房地产企业利润变薄,资金的自我积累能力下降。 2、...


·回迁房就是开发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开
      回迁房就是开发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商品房就是由开发商自己出售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而市面上也存在买卖回迁房的情况,不得不说购买回迁房会存在一定的风险,那到底买回迁房有什么风险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回迁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1、在房价款方面,商...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关镇。补偿标准:耕地:41400元/亩;菜地:49680元/亩;果园:45540元/亩;茶园:45540元/亩;精养鱼池:45540元/亩;林地:28980元/亩;未利用地...


·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吗
      相信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名词不陌生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通过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通俗地说就是农民家庭或者其他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对某片土地的经营权,那么作为中介物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吗? 一、土地承包合同 1、概念 农村土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哪些?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哪些? 我国的地质灾害的种类还是有很多的,比如说有地震,经常发生的,还有山洪、泥石流、冰雹等等许多。当发生地质灾害的时候我们应该懂得如何的保护自己,国家对于地质灾害防治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哪些呢?下面律师366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果树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果树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0果树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


·年最新山东滨州市滨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山东滨州市滨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东滨州市滨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东至渤海二路,南至黄河一路,西至渤海十二路,北至黄河八路。 补偿标准:区片价:65000元/亩;基本农田:78000元/亩;建设用地:65000元/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