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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贴现银行未获得背书,未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规定,它不是票据权利人,也不是“实际权利人”,法律上也根本没有“实际权利人”这个称谓和概念。又因为其他人已经合法地得到了票据及其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使得客观上申请人无法再返还给贴现银行。所以,票据及其所记载的票据权利已经无法再让其拥有和行使。
相反,贴现银行如果当初是通过背书得到票据,申请人也许不会在索回该票据,更不会故意骗取,因为对他和其他人而言已经没有任何实际价值,除非申请人伪造贴现银行的印章而背书给自己。但受让人可以向贴现银行去核实,最终拒绝接受此票据。这样,此票据既不能再被转让,也不能用来设定质权。所以,是贴现银行自己的疏忽给申请人骗回提供了可乘之机和必要。
2、通过背书得到票据的农业银行徐州淮西支行,以出借款项为对价,在不知道也无法知道上述欺诈事实的情况下取得该票据,是有偿善意取得票据,根据《票据法》第31条和12条规定,只要不是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并且背书连续,就享有票据权利。其对票据的所有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不是赃物,对任何人不负返还义务。在其行使质权时,依法有权行使票据权利。
反之,如果农业银行也是通过单纯交付得到票据,其票据权利同样也不能确认。无法适用票据法来判断,而只能适用民法一般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来确定票据所有权,但此权利并不代表票据权利,仍然要让转让人继续履行法定义务即票据法所要求的方式来转让此票据,才依法转让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
另外,背书人主观上也没有欺诈的故意,票据本身又是合法有效票据,客观上该银行的利益也没有受到威胁或损害,他们之间的借贷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1)伪造,就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行为,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为票据行为。伪造的后果: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票据责任的承担,而作为伪造人要承担民事的、刑事...
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论上有五要件和六要件说。但是,六要件说已经取得了通说的地位。现详述如下:
(一)、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
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票据法规定的转达让方式一般有两种,即背书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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