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泸州市盗窃罪量刑标准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泸州属于四川省下面的一个地级市,因此很多犯罪方面的规定都是根据四川省的规定来的。其中泸州市盗窃罪量刑标准其实就是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的。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告诉您这个量刑标准的内容。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十五份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百五十份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百五十份的,每增加三十份,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达到二千五百份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千五百份的,每增加一百份,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的,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对于盗窃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7、需要说明的问题
  
  (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第1、2、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6)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7)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在对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结合其实际的犯罪情节,同时具体依据的也应该是当地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规定。上述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泸州市盗窃罪量刑标准的内容,要是在泸州地区犯罪的话,那么量刑的依据就应该是上述的标准。


·有因果关系犯罪不一定既遂吗?
      有因果关系犯罪不一定既遂吗?不一定既遂,只有形成犯罪事实后果的才认定为犯罪既遂,因果关系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因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如果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时候,这个行为就不成立犯...


·畏罪潜逃被抓怎么处理?
      在我们国家一些罪犯在受到一些刑法的时候,可能一时接受不了救护可能会导致畏罪潜逃,那么我们就应该想要了解一下畏罪潜逃被抓怎么处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会根据犯罪的情节严重来进行相应的处罚,下面我们来看具体的内容。畏罪潜逃不是量刑的情节(潜逃期间继续违法犯罪的除外),一般不作量刑或从...


·山东省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们知道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在不断的增长,人们对于法律的人认识是比较多的,因此在生活中我们遇到侵权行为就要及时的报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犯罪分子就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那山东省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山东省最新量刑标准 1、量刑应当以事...


·刑事案件第一审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第一审期限是多久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职务侵占犯罪挪用资金罪判几年
      职务侵占犯罪挪用资金罪判几年1、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怎样判断绑架罪是否成立
      相信您都清楚绑架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暴力程度很高,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实践中要想对相关人员定罪处罚,就需要先判定是否成立绑架罪。究竟实践中该怎样判断绑架罪是否成立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怎样判断绑架罪是否成立 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


·缓刑考验期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和我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都是因为受到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我国公民在生活当中有任何的违法犯罪的行为的话,肯定都是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考虑判处缓刑。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缓刑考验期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哪些 1、审判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


·职务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


·集资诈骗资金怎么算?多少才构成犯罪?
      最近新闻曝出的巴铁项目主导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的新闻,可以说让人们挺震惊的。一个不具备可行性的项目,居然诈骗了4万人近40亿的金额,足以见识到集资诈骗的威力。所以,集资诈骗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集资诈骗资金怎么算?多少才构成犯罪?详情参考下文。 一、集资诈骗概念 集资诈骗...


·咬警察轻微伤会判刑吗
      看具体情况定。情节轻微的,属于治安违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