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
  
  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式各样的合同已经逐渐为人们所知道,最常见的的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合同。但是,合同本身有着一种性质——相对性,即合同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之外的人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作为合同一部分的违约责任是否具有相对性呢?如果有,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呢?下面,由的我们介绍一下吧。
  
  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
  
  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 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1、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约定解决。
  
  3、租赁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
  
  4、承揽合同
  
  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债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那么,作为合同条款一部分的违约责任也当然具有相对性,因此,合同的违约责任只约束合同当事人,违约后的责任只能由违约当事人承担,不能将责任转嫁给他人,且违约责任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而非向第三人承担,这就是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中无权处分有什么构成要件
      实践中有些人在保管他人财产将他人财产出卖,或者是夫妻一方未经过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出卖夫妻共同财产,这些都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那么合同中无权处分有什么构成要件?一方擅自出卖无权处分的财产,其所订立的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展开介绍,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一...


·行使商事合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行使商事合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在合同的分类中,有一种比较重要的,就是商事合同。双方签署商事合同时,如果是双务合同,双方互相负有债务的话,先行履行合同的一方享有抗辩权。通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有效防止合同诈骗的发生,以便维护自身利益。那么行使商事合同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我们不妨听听...


·河沙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
      河沙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 一、范文 河沙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经甲、乙双方充分洽谈协商,甲方因业务的需要,向乙方供应河砂,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友...


·违约方不享有使用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
      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该单方通知解除权。 如违约方认为合同的继续履行将给其自身造成重大损害而对其显失公平,则应当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违约方向守约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产生解...


·怎样证明是欺诈合同的?
      怎么证明合同是属于欺诈的可以结合合同欺诈的特点来搜集证据。合同民事欺诈有四个特点:1、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


·商品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
      商品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是什么?一、商品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


·解除所签订合同通知书
      解除所签订合同通知书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都会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一定的劳动期间,用以约束合同期间内双方的行为。但是,当用人单位计划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以怎样的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呢?下面,我们对解除所签订合同通知书的相关知识进行了整理,以供您阅读参...


·变更合同价格是否恰当,有哪些条件
      变更合同价格是否恰当,有哪些条件 一、变更合同价格是否恰当? 变更合同价格是可以的,原材料价格上涨是有幅度的,固定总价合同签订时已经约定了在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浮动的幅度,在此幅度内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二、变更合同的条件 合同变更的要件合同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已存在...


·法律允许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法律允许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法律允许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还有如下意义:义务的内容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中之注意义务为重。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是怎样的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是怎样的抵押和质押以及担保是经济活动中的三种常见的活动,抵押和质押更是常见的两种担保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三者经常会被弄混,不同的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致的,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一下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三种合同的区别。 一、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的概念...


·司法鉴定合同日期可行么?
      现在司法鉴定已经被普遍应用于人们解决纠纷之中,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具备法律效力。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有时候会集中在合同签署日期上,无法确定日期的话就影响到法院的判断。那么司法鉴定合同日期可行么?我们不妨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做个具体了解。 一、司法鉴定合同日期可行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