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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资格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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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刑的主要种类是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对政治权利的通常刑法上的理解,分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领会、游行示威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的权力四部分,剥夺政治权利实际上就是剥夺公民在国家一切政治生活中的发言权。
      对未成年人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世界各国是不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8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刑罚种类中就包括剥夺未成年人从事某种权利。但许多国家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资格刑。如《罗马尼亚刑法典》规定对未成年人不得使用附加刑,不得限制资格与剥夺权利;1999年《联邦德国青少年法》规定:“得科处剥夺担任公职的资格,公开选举权或在公共事务中的选举权或表决权。
      剥夺政治权利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对此类犯罪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另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恶性较深、犯罪人品质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适用对象是有所限制的,并不会导致该刑罚的泛滥。对这些极具危险性的人不予以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的安全可能会有危害。作为犯罪未成年人,由于其尚未成年,政治权利对其而言只是一种能权利,并没有实施权,对其科处剥夺政治权利在服刑期间并没有现实意义。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在其开满释放以后才开始计算的,这时候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少年,往往已经成年,刑满释放的少年。而且剥夺政治权利只是一种较为轻的刑罚。只要在期限上不过于长,没有理由废除这种刑罚。
      我国目前关于少年剥夺政治权利的立法中,严格将剥夺政治权利限定在现有罪名立法范围之内,少年犯不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少年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短于同等情况下的成年犯,少年犯在减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同时予以缩短,但最短不得超过6个月。对可剥夺可不剥夺的应不予以剥夺。
    


·未成年人的资格刑适用
      资格刑的主要种类是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对政治权利的通常刑法上的理解,分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领会、游行示威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的权力四部分,剥夺政治权利实际上就是剥夺公民在国家一切政治生活中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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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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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和从犯如何区分?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有两个特征:第一,必须是集团犯罪中的犯罪分子。第二,必须实施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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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累犯又称特殊累犯或同种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后,又犯与此同一之罪或同类之罪的犯罪分子。 要弄清该条是否为特别累犯的规定,必须首先理解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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