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是什么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是什么 一、代位权
  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特点介绍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三、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第12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四、代权对象
  代位权的对象一是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二是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三是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是一种当债务人和债权人不是同一人时,因为债务人懒于履行相应的债权,并且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失,所以债权人就会申请履行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代位行为。我们还给您梳理了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和对象。希望能帮助您对此有更深的了解。
  
  
  


·铁矿石贸易合同是怎么写的
      铁矿石贸易合同是怎么写的 铁矿石贸易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


·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


·合同法定金比例具体是多少?
      合同法定金比例具体是多少?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通常为了保护卖方的权益会事先对买方收取一定的定金,对于定金收取多少,不是随便定的,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具体合同法定金比例是多少呢,我们为您整理报道。一、 定金的含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


·纸箱购销合同范本内容里应注意哪些事项?
      纸箱购销合同范本内容里应注意哪些事项? 纸箱购销合同范本内容注意事项 纸箱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纸箱购销合同范本里应当注...


·协商解除合同规定有什么
      协商解除合同规定有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由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平等自愿,所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是很正常的。 虽然协商的结果可能是和平...


·什么是违约金?合同违约不赔违约金会怎样?
      什么是违约金?合同违约不赔违约金会怎样? 一、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


·一般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一般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合同是当代贸易成功的必要保证,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分为不同的形式,可分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单务合同、诺诚合同、实践合同等很多种,其中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尤为常见,但是也最容易混淆,那么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为你解答。 ...


·合同诈骗30万判几年?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合同诈骗30万判几年?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在诈骗犯罪当中,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从而骗取对方与之签订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话,这样的行为达到了一定数额之后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那现实中,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30万判几年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


·技术转让合同怎么写
      技术转让合同怎么写 技术是一项无形的资产,也是企业生产的根本,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对技术进行转让。在技术进行转让的时候需要书写一份技术转让合同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那么一份技术转让合同怎么写呢?今天整理了关于的资料,供您了解阅读。 一、技术转让合同怎么写 技术转让合同范例 项目...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众所周知,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一项特别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关乎着个人企业,甚至是国家的经济利息。也包括了方方面面、各种各样的现象。所以对于违约责任这一制度是国家社会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那么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以下是我们整理的关于违约责任形式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