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工商变更吗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工商变更吗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工商变更吗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转让无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另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的规定,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类型、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含股东资格继承)、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合并分立而存续公司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合并、分立而存续公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根据以上规定,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转让不属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因此不需申请工商变更登记。二、 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转让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应当送工商登记机关备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通过上文,知道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工商变更吗的介绍,我们都了解到不需要进行工商变更,只要在修改章程后到工商局登记备案即可。此外,因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门槛低,股权转让相对频繁,为了程序上的高效简便,即使不去登记机关备案也不会影响股东行使权利。
  
  
  


·建筑工程索赔管理如何规定?
      建筑工程索赔管理如何规定? 建筑工程索赔是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也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之一,当然,不同的建筑工程一般会制定不同的工程索赔管理,而这些管理方法的制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建筑工程索赔管理如何规定?有哪些法律依据?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建筑...


·在生活当中,大家可能因为工作的原因都需要进行租房来解决自己的
      在生活当中,您可能因为工作的原因都需要进行租房来解决自己的吃住问题,但是在租房的时候,我们在这里要提醒您一句,针对房屋内的一些东西,自己最好不要进行人为的损坏,如果对房屋内的东西进行转换的话,自己是有义务进行维修的。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一下,租赁房屋的维修范围主要有哪些? 一、租...


·单位能扣押员工档案吗?
      单位能扣押员工档案吗? 劳动者没有达到约定的服务年限,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扣押档案?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的15日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否则将会面临罚款。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跳槽,或者以与劳动者有其他未决纠纷为由拒不转...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为由,是否能够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长期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对其用人单位工资实际...


·一、被辞退时当月工资是否发放?
      一、被辞退时当月工资是否发放?被辞退时当月工资是会发放的,根据劳动法辞退当天职员就可以拿到当月的薪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久?
      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久?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久? 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为9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二十三条 ...


·企业辞退员工资什么时间发
      企业辞退员工资什么时间发新劳动法无此规定,但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此规定,应在辞退员工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要根据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工和在职合同工的区别?
      劳务派遣工和在职合同工的区别? 劳务派遣工和在职合同工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务派遣的主体就是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 2、关系不同。劳务派遣工是合同关系; 3、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工适用合同法,职工适用劳动法; 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


·工伤认定举证材料都有哪些
      说起申请工伤认定,这个过程中自然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材料,这样龚主任于才能据此作出相应的认定结果。而这里提供的材料也被称之为举证材料。那究竟工伤认定举证材料都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工伤认定举证材料包括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及劳动...


·用人单位辞退孕妇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辞退孕妇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用人单位辞退孕妇员工补偿标准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进行,若怀孕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怀孕女职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则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倍的经济补偿...


·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管辖地是怎样的
      由于劳动纠纷的特殊性,劳动者可以先裁再审,因此劳动纠纷发生后劳动者首先会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是,劳动仲裁与诉讼一样,都会有管辖规定,那么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管辖地呢,的我们为您解答。 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管辖地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发生后,您首先都会想到申请劳动仲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