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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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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首先,双重劳动关系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免除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保险的义务。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不应认定双重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应只认定一重劳动关系。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诸多双重或多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断然认定这些劳动关系无效,必然影响正常的用工秩序,同时,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劳动潜质,阻碍其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劳动,影响人力资源的效率。因此,在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时,不能断然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从而免除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保险的义务。

  

  其次,即便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仅享有一定的合同解除权,而不能免除其应承担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险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可见,当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存在明显过错时,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然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不能免去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为劳动提供工伤保险的义务。而且,用人单位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程序性事项,而并非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时,劳动关系会当然、自动、即时、直接的解除。比如,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最基本的通知、告知义务,并给予劳动者申辩、解释的机会,解除合同的效力才会到达劳动者。否则,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正在解除却尚未解除完毕的过程中受到伤害,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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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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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约定“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如果事实是比如公司少缴了社保,这一条就是无效条款。即员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双方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而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之所以喜欢在解除协议中写上这一条,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条款减少潜在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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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约定范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竞业限制事项的专门约定,不应由企业制度预先设置。即使企业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设置了竞业限制义务,也向员工公示告知了,也并不意味着员工明确接受了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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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刘某起诉要求补缴,法院不予审理。依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年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予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予以赔偿。 《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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