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平房拆迁土地使用证怎么算补偿?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平房拆迁土地使用证怎么算补偿? 一、平房拆迁拥有土地使用证如何补偿: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5、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平房拆迁补偿面积计算:
  房屋拆迁时的补偿面积按房产证上的面积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上文详细介绍了平房拆迁补偿面积和补偿到底如何计算、平房拆迁土地使用证怎么算补偿等问题,平房拆迁补偿面积是按照房产证上的面积计算,而余下的土地可根据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进行补偿,了解详细的补偿计算方法对面临拆迁的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诈骗管辖地怎么确定?
      网络诈骗管辖地怎么确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除了高速传达信息、人与人之间的便捷联系外,也催生了很多网络犯罪的发生。其中,最为普遍也是最为严重的就是网络诈骗。不同于一般诈骗案件,网络犯罪人往往可以通过平台对各个地区的人员实施犯罪,并且还可能会有复数不同地区的犯罪同伙。那么此类情况...


·宅基地纠纷属于哪个部门管理的
      一、宅基地纠纷属于哪个部门管理的如果是宅基地权属纠纷,应该先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方可行政诉讼,应到县级人民法院。若是宅基地权属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


·银西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银西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铁路作为日常生活中我们常用的一种交通工具,为您的出行提供了便利。蜿蜒辗转的铁路,看上去别有一番风味,国家在对铁路进行建设时,因为铁路的占地面积往往比较大,在对铁路建设进行划分的时候,可能会需要向当地人民征用土地,用来建设铁路。各级政府对于征地补偿标准...


·外地人在北京买房资格有哪些
      “北漂”这个词您应该不陌生,有很多人都是“北漂”一族。他们辛苦奋斗就是想在北京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是经济发展最快的城市。外地人在北京买房子是有条件的,不是有足够的钱就可以在北京买房子。那什么样的人能在北京买房子呢?在北京买房资格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为您一一解答...


·征地补偿去世人有没有权力获得?
      征地补偿去世人有没有权力获得? 一、征地补偿去世人有没有权力获得? 征地补偿去世人是有权力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载明了各个家庭成员都有一份承包地,根据民法典定原则,各份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成员个人所有,应属于个人的遗产范畴。土地征用补偿款系承包经营权所产...


·国家允许房地产开发资质转让吗?
      房地产开发资质转让是不允许的。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的内容要求,国家严禁房地产开发资质转让,但是可以授予分公司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资质证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


·土地整治招标的程序具体是什么?
      土地整治招标的程序具体是什么样的?对于土地的整治工作可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而且土地整治工作应该是属于比较大型的工程了,所以说一般来说土地整治工程都是以招标的方式来选择相关的施工单位的,当然招标也同样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才行,下面就给您简单介绍一下土地整治招标的程序具体是什么样...


·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途径有哪些?
      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途径有哪些?开发商将居民房屋拆迁后,会拿到这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被拆迁方认为对方拿地方式不合法,拆迁过程存在违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其土地使用证。这是公民积极维权的表现,那么申请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途径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通过这篇文章简单了...


·宅基地可以空闲起来不用吗
      一、宅基地可以空闲起来不用吗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宅基地收回流程是什么?...


·土地流转概念简介是什么?
      土地流转概念简介是什么? 一、基本概念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


·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合法吗?
      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合法吗? 在企业收购公司,或者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时候,有些人会认为,股权已经转让给了新的股东或者公司,那么原公司和股东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一起转让过去的,因此无需再进行另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那么这种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合法吗?对此我们按法律规定作出了解析。 ...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