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工伤关系吗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最近一段时间,经常在电视新闻里可以看到员工发生工伤的报道。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员工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如果这个时候发生工伤,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工伤关系吗?相信遇到过这种情况的人都有这个困惑,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工伤关系。
  
  一、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工伤关系吗
  
  工伤保险责任应当以劳动关系为前提。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应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工伤认定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可见,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和前提条件。
  
  其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这里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那么,什么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依据什么法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显然,该条规定的目的是解决适格主体问题,“用人单位”是劳动法领域内的概念,其依据劳动与工伤相关的法律法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该责任的前提仍在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再次,整个工伤保险制度,就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赔偿制度。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法律关系,就如违约责任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试问,如果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建立劳动关系,那么,上诉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呢?
  
  二、相关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个月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实习受事故伤害,通过商业保险保障
  
  征求意见稿规定,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保障。
  
  随着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暂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手续。这类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如何处理其权益保障问题,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予以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予以解决。征求意见稿明确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2、业务转包发生工伤,“谁转包谁负责”
  
  目前,一些地区工程项目层层转包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甚至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责任主体难以确认,工伤职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其所聘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按照“谁转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3、退休前从事危害作业,离岗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可认定工伤
  
  为综合考虑职工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以及某些职业病潜伏期长等因素,征求意见稿对有关内容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1)在工伤认定环节,规定了退休前以及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2)在待遇核定方面,规定了退休工伤职工可采取“就高”的原则,选择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核定待遇。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及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分别以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待遇。
  
  (3)在待遇支付方面,首先明确了相关责任单位是“职业病诊断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其次按照该用人单位是否在该职业病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规定了两种情形:参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待遇,未参保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全部待遇。
  
  答案是肯定的。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审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如存在争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告知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的话,可以向律师进行咨询。
  
  


·员工入职免责协议什么情况才能签
      员工入职免责协议什么情况才能签一、概述 协议免责,是指当事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免除一方或者双方责任的结果的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在我国,协议免责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责任范围,一般仅限于民事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能协议免除,因为刑事犯罪不仅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破坏了国家...


·解聘补偿金从哪发出
      公司在前进的路上需要良好的发展,就需要员工的不断配合以及积极工作的态度,而当公司不需要这个员工的时候,就需要解聘,然后给予解聘补偿金。今天,我们就为您讲述一下关于公司解聘员工后,解聘补偿金从哪发出的问题。 一、 解聘补偿金的概念 解聘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种类有哪些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种类有哪些? 一个工程的质量不能全由施工单位来评判,是必须由专业的质量鉴定人员来进行鉴定,合格之后才可以的。而我国的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也已经被分为了几个种类,那么,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种类具体有哪些呢?想要知道的话,就赶紧随我们一起阅读以下整理的有关资料吧! 一、资...


·劳动者签订合同毁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签订合同毁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


·我们都知道,工作领取的薪水报酬不仅只是到手工资,还包括所有的
      我们都知道,工作领取的薪水报酬不仅只是到手工资,还包括所有的福利以及为了保障我们现在以及将来生活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那么五险一金税前扣除比例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来了解下。 一、五险一金税前扣除比例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


·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后果
      原则上不可以同时和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同意(必须有人事部门或总经理签字同意),也可以与另一个单位签订合同,要不影响现单位工作,要把真实情况告知两个单位。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哪些行为构成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
      一般人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其实也就是指挪用公款罪,由于法律中规定此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因此才有人称之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对于行为人挪用较大数额的公款后拒不交还的行为,法律...


·涂饰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涂饰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的生命,不同的工程对于工程质量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涂饰工程质量要求也有着不同于其他工程的质量要求,人们需要在具体实践中依照该工程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质量要求。 涂饰工程质量要求 一、清漆 1、施工前选...


·工程质量检测分类检测内容包括什么?
      工程质量检测分类检测内容包括什么? 我国的法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功能等等进行质量测试,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会根据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分类进行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分类检测可以避免出现重复检测和遗漏检测等现象的发生,从而...


·登报解除劳动合同范本需要注意哪些
      登报解除劳动合同范本需要注意哪些 登报解除劳动合同范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满足“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条件; ②提前30日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意向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④向员工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桥梁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桥梁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我们知道一个工程的建成,是需要达标的,如果不达标的建筑,就有质量的问题,有可能损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分等级进行评定,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等等,一般有合格,不合格之说,还有优良之说。那么桥梁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一、桥梁工程质量保修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