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为了能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已经作为民法典确立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为了能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已经作为民法典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对于不动产来讲,只有实际办理了登记之后,那么才能进行确定,表明该不动产是属于自己的。但实践中也不是所有的不动产都需要进行登记那么,哪些情况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有:
  
  (一)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三)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应该提交的材料有: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此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供登记的材料,之后再是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而法律中规定的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情况,我们也一并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土地确权新政策下,没有土地的农户可以分地确权颁证吗?
      土地确权新政策下,没有土地的农户可以分地确权颁证吗? 从目前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发布的确权政策来看,土地确权和土地调整并不冲突,但是不排除地方在实施过程中,为了控制“为了确权而拿地”的问题而实施确权期间不调地的相关政策。 因此能不能分地确权还得看你们当地的政策。 但其实抛开上...


·安徽省历年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各地政府有权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了体现公平,使公民的土地在被征收之后,依旧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在征地后,需要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征地款。各地的补偿款的支付规定是不同的,安徽省历年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各...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样板丢失怎么办?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样板丢失怎么办? 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2、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


·农民江西土地使用权是怎么规定的
      江西省政府近日来正式的颁布了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要求各级政府针对所管辖的农村地区的集体土地统一进行地籍调查,在登记注册以后,依法给农户颁发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才是农户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关键依据。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农民江西土地使用权是怎么规定的? 农民江西土地使...


·代位权归属地该如何认定?
      代位权归属地该如何认定? 一、这种观点在现实操作中更切合实际,更符合代位权的立法原旨,能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因为依“入库规则”,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而不能由债权人直接受领,即使在债务人怠于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虽可代为受领,但其受领后,债务人仍可请求债权人向其交付受...


·土地使用权继承城镇户口是否可以享受?
      土地使用权继承城镇户口是否可以享受?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如果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其中便包括了房产。虽然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土地使用权是归农民所有的,那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土地使用权继承城镇户口是否可以享受?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知识,相信可以帮助到您。 ...


·企业征地流程和程序是怎么样的?
      企业征地流程和程序是怎么样的?征地需要按照一定得流程才能保证合法有效。特别是企业在进行征地使用的时候,一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流程进行操作,不然很容易引发纠纷。今天整理了关于企业征地流程的相关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企业征地流程和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


·因为土地打架致人死亡,怎么判赔偿
      打架不论事情的严重程度都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打赢坐牢,打输住院。如果因为打架导致人死亡的话,会怎么判赔偿呢?主要看当事人,也就是说打人的那个是不是故意想要打死对方的。如果不是,一般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分为三个层次,轻伤、重伤和因伤致死。一般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


·土地使用者是开发商吗?
      土地使用者是开发商吗? 土地使用者是开发商吗?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获取方式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


·如今房地产行业在每个地区基本都有独立的开发商,不管是作为开发
      如今房地产行业在每个地区基本都有独立的开发商,不管是作为开发商,还是户主。一直都有因为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出现的一系列事故,为了避免和杜绝该类事件的发生,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些关于质量问题的规定和处罚,您可以一起看一下。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


·最新农村土地政策有哪些?
      最新农村土地政策有哪些?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重要的物质生产资料,包括耕地,宅基地等。我国对农业及农村问题历来十分关心,屡屡出台文件。国家有关农村土地的政策,可以说关系到几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作为农民,应该及时了解国家大政方针,那么,最新农村土地政策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