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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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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劳动争议研讨会议纪要(2019)》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补偿义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单额要求,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确因生产、工作的需要,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时效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日起算;在从之前,若劳动者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次日起算。

  关于未休年休假的时效,例山东省高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一是带薪休假是我国劳动者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未休年假的,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改工资视同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情形下或得的对价,而且《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10条的将定期休假工资列为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二是所谓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需要对该部分劳动支付的对价,而是一种由于用人单位原因使得劳动者未能享受与其工作年限直接挂钩的休假福利,该报酬是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单位安排休假行为的一种惩罚,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补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争议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带薪年休假工资中的200%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故适用普通的一年时效;

  三是,对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性质问题,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存在有劳动报酬说、福利待遇说,从而导致对于时效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院未就该问题作出新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任何一种观点,均不宜作出否定性评价。该院采纳福利待遇说认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据此计算应休未休带薪年假天数及补偿数额。


·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企业经常采用的承包经营方式,《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


·待岗期间的劳动者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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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特殊工种,工作满三十年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了吗?
      我们社会需求的人才有千千万万,各行各业都需要相应的人才,但是有些领域的人员承受着特殊的工作环境,即劳动法律上的特殊工种,因此国家为保障这类人的人身权益,明确规定了提前退休的制度。不过想要享受提前退休得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实际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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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预告辞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其提前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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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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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可否协议排除或变更?
      1、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过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此外双方就在职期间的权利义务无任何争议。 2、劳动合同是一种公力干预的合同,是为了弥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约时的天然不平等而设。而经济补偿金则是劳动法上的特色制度,它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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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经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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