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是怎样的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一直都是政府和普通民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质量高的建筑工程不仅能带来长远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能让民众更加放心。这个时候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那么,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包括哪些范围呢?下面由来为您解答。
  质量标准  
  
  它是衡量工程质量水平的尺度,也是控制工程质量的依据。中国对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勘察设计、物资供应、施工安装和使用维修等环节,分别制定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包括技术规范、规程和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执行技术标准、工作标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不断提高。在各级管理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质量监督网,设置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建立质量责任制。传统的质量管理工作,侧重于事后检查,即根据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在工程设计完成后审核图纸,在竣工后检验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设计不得施工,不符合竣工标准的工程不得交工。为加强质量管理,要求企业自身的质量检查工作和政府监督结合起来。  勘察设计质量  
  做好勘察设计工作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勘察资料要可靠、准确、齐全,采用的设计方案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各阶段的设计文件要认真复核,做好功能、结构、工艺、经济和标准化审查,并组织有关方面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做到计算正确、数据统一、资料完整、图面清晰。已交付施工的图纸必须修改时,执行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签证制度。设计者在施工前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器材质量  
  
  要事前按规定检查、验收所用的建筑器材和构配件,对不合格的材料不采购、不验收、不发放、不使用;定期检修机械、仪器、工具、器具,保证在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施工质量  
  
  施工前编好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平面布置。施工中严格遵守施工规程,防止发生质量事故,对于质量影响较大或质量容易波动的关键部位,要注意检查。质量检查工作采取专业人员检查和班组自检、互检相结合,并实行隐蔽工程验收、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等制度。验收时按质量标准分别评定质量等级,不合格者不能交工。质量检查的结果记录成册,作为交工验收的必备文件,存入技术档案。如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施。对重大质量事故,按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已经交工的工程,实行回访保修制度,及时反馈质量信息,研究采取改进质量的措施。  全面质量管理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建筑业开始推行全面质量管理(TQC)。它是 60年代美、日等国在统计质量管理(也称统计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以管理质量为核心,要求企业全体人员对生产全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诸因素进行全面管理,变事后检查为事前预防,通过计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处理(action)的不断循环,即PDCA循环,不断克服生产和工作中的各个薄弱环节,从而保证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
  
  全面质量管理的要点是:
  
  ①全面的即广义的质量概念,除建筑产品本身的质量以外,还应综合考察工程量、工期、成本等,四者结合,构成建筑工程质量的全面概念;
  
  ②全过程的管理,即从研究、设计、试制、鉴定、生产设备、外购材料以至产品销售等环节都进行质量管理;
  
  ③全员管理,即企业全体人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参与质量管理,以自己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
  
  ④全面性管理,即包括计划、组织、技术、财务、统计各项管理工作直至使用阶段的维修、保养,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由以上信息可知,勘察设计质量、器材质量、全面质量管理都在所需要检验与管理的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但是为了建筑工程能达到一定标准,减少因建筑工程事故带来的风险,这是一个必须经历的环节。以上是对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管理范围的回答,更多相关问题请咨询。
  
  
  
  


·国有企业能随便辞退员工吗
      国有企业能随便辞退员工吗?国有企业不能随便辞退员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7﹞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是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是什么意思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


·工伤认定决定书自己去取还是给公司工伤认定是劳动部
      工伤认定决定书自己去取还是给公司工伤认定是劳动部门通知领取的,一般会通知经办人去领取。如果员工本人申请的并没有委托他人,那么会直接通知员工领取,如果员工非本人去申请的,而是委托单位申请,那么工伤认定书也是由委托人带为领取之后转交给员工本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


·工地现场搭建遮高空坠落物棚是合法的吗?
      建筑工地很多工人的受伤都是因为高空坠物,为此施工方为了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会在工地搭建遮高空坠落物棚,很多棚子都是就地取材,所以搭建的比较简陋,所用的材质也不是国家规定的相关建筑材料,那么,工地现场搭建遮高空坠落物棚是合法的吗? 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严格规定在工地现场搭建遮高空坠物...


·试用期内辞职工资结算是怎样的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在什么阶段辞职,此时用人单位都必须要按照其实际工作的时间来为其结算工资,即使是在试用期也不例外。那么试用期内辞职工资结算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试用期内辞职工资结算是怎样的 试用期辞职工资规定: 第一,在试用期辞职,公司...


·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
      留置权是债权人依法行使的一种权利,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债权的人债权不受到侵犯,它适用于众多领域。债权人取得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且它是针对债务人抵押的不动产行使的,那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建设工程留置权能否适用 建设工程留置权可以适...


·能够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吗?
      能够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吗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本单位的劳动者不得到其他单位兼职,那么劳动者就不能做兼职,否则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对其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该劳动者以及兼职的单位共同赔偿。但是劳动法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兼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局能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
      劳动局能补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 不能,可以到原单位与原单位协商重新补办,原单位都是有备案的。 劳动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依法解除。双方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方依法解除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损失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损失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损失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一、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吗?
      一、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吗如果用人单位没和劳动者签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那么就应该得到双倍工资的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