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关系的消失要符合什么条件?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以及消灭都有劳动法可以进行规范,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这是难以避免的一类社会矛盾,劳动关系得到解除经常会发生,但是劳动关系的消失要符合什么条件很多人不知道具体的内容,下面我们就此问题为您解答。
  
  一、试用期内
  
  (一)单位可解除情况(应说明解除理由):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可解除情况:
  
  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
  
  二、固定期限员工
  
  (一)单位可解除,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
  
  (二)单位可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2条、第46条。
  
  (四)劳动者可解除情况:
  
  1、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五)合同期满双方不能就合同续订达成一致意见:
  
  1、等于或高于原劳动合同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解除劳动关系。
  
  2、低于原劳动合同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劳动者有不同种类的划分,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无期限的劳动合同要进行解除有时候会有不同的条件,但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解除方式。
  
  


·淮安市工伤鉴定九级赔付标准是怎样的
      众多周知,不同的工伤级别,其赔付标准和待遇也是十分不同的。当已经鉴定工伤为九级的情况下,公司的赔付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将以江苏省淮安市为例,为您详细介绍淮安市工伤鉴定九级赔付标准和应享受的待遇是怎样的。 一、九级伤残赔付标准 九级伤残具体的赔偿为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怎样的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怎样的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一、构件混凝土换算 (1) 换算原因 当设计要求构件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在预算定额中没有相符合的项目时,就产生了混凝土强度等级或石子粒径的换算。 (2)换算特点 混凝土用量不变,人工费、机械费不变,只换算混凝土强...


·我们都知道如果因工受伤是需要进行鉴定的
      我们都知道如果因工受伤是需要进行鉴定的,根据鉴定结果找劳动局和企业进行补偿,可能因为各省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其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江苏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有没有具体的说明呢?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江苏2018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实施〈工伤...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是怎样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和福利是由用工单位提供支付(或由劳务公司代付)。工资施行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无同岗位其他劳动者,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社保也是要办理缴纳的。只是不同的用工单位具体运作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多少算犯罪
      即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但此时也不代表就一定会构成犯罪,还需要看实际受贿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才行。那究竟法律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多少算犯罪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多少算犯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哪些情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哪些情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企业停工/半停工期间的人员管理及工资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工地受伤要马上报警吗?
      工地受伤要马上报警吗对于这个问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工地受伤,因为工地上一般情况下,工人手里是没有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工人一方选择报警,有利于搜集证据。如果是用人单位一方则不需要。发生工地受伤的事故之后,如果用人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则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


·未签订劳动合同没购买社保该如何维权?
      未签订劳动合同没购买社保该如何维权? 第一,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严重违法,必须给双倍工资补偿并补缴社保公积金,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 第二,劳动者应该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立案,同时去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以及双倍工资,法院起诉最好是仲裁劳动者失败或...


·疫情期间公司不发工资去哪儿投诉?
      疫情期间公司不发工资员工应该打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也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保障部门的电话可以通过拨打12333来进行查询。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


·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怎么处罚
      民间贷款相信大家都很熟悉,提到这个词,大多数的人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利息,而且是高额的利息,因此就出现了一大批人参与到民间的借贷中,以赚取高额的利息。但是想要借贷给别人,首先自己手里要有一定的资金,如果没有怎么办呢?这时就在许多人把主意打到了银行贷款上,因为银行贷款利息低,额度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