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员工入职多久签订劳动合同呢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公司里在一般员工入职一个月后会与公司签订合同,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如不签约,就会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是也有人说,过了一个月也没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入职多久签订劳动合同呢?签这个劳动合同只是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所以只要满一个月的员工还是有必要签订这个劳动合同的。
  
  一、公司在员工入职之后多久必须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相关知识——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二、签订劳动合需注意那几件事呢?
  1、首先熟悉国家劳动法规定,熟悉劳动法的职员能很轻松的看出公司签订合同的漏洞,更容易保护自身权益。2、国家规定:签订1年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签订3年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有的企业签订1年的合同,但是试用期也是3个月,明显是不合法的。3、试用期工资、转正后的工资应该在合同中写明。一般来说:试用期间工资为转正工资的80%,试用期间不得按照公司意愿决定入职人员工资。有的公司为偷税,每个人的工资都写成基本工资(即所在城市的最低标准),这样是违法的,一旦产生合同纠纷,那么赔率是按照的合同上写明的基本工资来计算,不利于保护员工自身利益。4、合同上应该写明每个月何时发放工资,企业不能拖欠、拖延职工工资的发放。5、五险一金的购买比率,每个月扣多少钱;有的合同上很隐晦,不会直接写出来,买的标准就按照最低标准来购买这个应该要提前咨询公司,以免后期购买出现问题职员自己吃亏。6、上班时间规定:比如说早上几点上班-中午几点下班;下午上班时间-下午下班时间。一般企业规定的上班时间都是8个小时。7、加班福利: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是否有车补、餐补等。有的合同中不会写明具体支付多少,一般都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比如说周末加班换调休,晚上加班算餐补、车补,或者晚上加班累计时间也可调休等。8、劳动法年假规定:10年以下工作经历,年假5天;10年以上工作经历:年假15天。一般企业都会按照这个执行,少数企业会无视劳动法,按照员工到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年假,这种是完全违法的。9、婚假规定:正常婚假,晚婚婚假要增加多少天;产假规定:正常产假,晚育产假要增加多少天;病假规定:请病假怎么扣工资;妇女权益:3.8要放3.8妇女节多少时间,每个月例假有何规定(大公司会给予一天特殊假)。这个答案很显然是一个月,劳动合同只是确立双方的关系,员工与公司之间还是必须要签合同的,劳动合同是有法律效应的,双方一旦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劳动者当事人就该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满了一个月没签合同,你该与你所处的公司作出反应,实在不行就与劳动部门反应情况。
  
  
  


·不签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不签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不签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规定是一年时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


·一、事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一、事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是什么?1、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


·苏州工业厂房征收价格标准是什么?
      苏州工业厂房征收价格标准是什么? 厂房这种建筑物,在一般的情况下您都是知道占地面积非常的大的,而且一般都是在城市周边人烟稀少的地方的,但是现在因为苏州现在经济飞速的发展,那么修建新的建筑物土地就会不够用就连厂房也会面临拆迁了,当然就算拆迁还是有苏州工业厂房征收价格标准规定的。 ...


·怎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有哪些?
      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在我国有专门的法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可能构成工伤的,需要经过法定的机构进行鉴定。一般相关的鉴定都有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那么具体的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有哪些问题。 一、工伤认定的受理程序 工伤认定是劳...


·在上班时间里发病算不算工伤
      在上班时间里发病算不算工伤 一、在上班时间里发病算不算工伤? 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病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老板让职工做股东是否合理
      老板让职工做股东是否合理?老板让职工做股东是合理的,但是投资入股是自愿的,老板不能强制。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也可以聘请董、监、高等人员对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股东是否在职,要看股东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很多投资人股东并不参...


·私人建房工程承包协议书 住房是人之生存的根本,生活中的建筑
      私人建房工程承包协议书 住房是人之生存的根本,生活中的建筑房屋的主体大致可分为企业单位建房,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房地产公司;另一种是私人建房,城镇一般不允许私人建房,所以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农村。在农村房主可以通过签署私人建房工程承包协议书的方式将工程承包给他人, 私人建房承包合同...


·2023年在疫情期间工资发吗
      在疫情期间工资发吗?疫情期间需要发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最新版是什么?
      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最新版是什么? 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相比较以前来说人们更为关注的是商品的质量而不是价格,质量无论对于什么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评判标准,就拿公路工程来说,质量相当重要。那么,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最新版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公路工程...


·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有哪些
      劳动者要是遭受了工伤或者患上了职业病的话,那么此时多半都会造成一定劳动能力的丧失,因此很多时候我们看到作出赔偿的时候其实都有关于这方面的赔偿,但就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不同,实际的赔偿也是不同的,这就与法律中规定的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有关系了,那究竟劳动能力丧失的类型有哪些呢?以下是具...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 一、协商程序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