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中冶天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经常发生,那么中冶天工解除劳动关系该怎么做才对?国家有相关法律法规,很具体很全面,参照它就是了。以下便是法律法规上所述的解除合同的先要条件依据,单位不可违背它而裁员,否则就是非法裁员,需要受到惩罚的。
  
  一、过错性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准确,好多企业负责人在对一些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职工、长期请假人员或者是旷工人员作出处理时,往往都会简单的采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一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难掌握 “重大损害”的程度。在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当中,由于各行各业的情况复杂,无法对“重大损害”的程度及届定作出统一规定,因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加以补充明确,什么样的损失是“重大损害”。以便于在出现此类劳动纠纷时,作为仲裁庭的定案依据。在我们的仲裁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就是有一名职工给企业造成了两万元的经济损失,企业以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合同。职工不服认为处罚过重申诉到仲裁委,这时候仲裁庭就比较为难,企业内部并没有对“重大损害”作出过规定,而国家也无统一规定。这种情况下,只能靠仲裁员或法官来行使自由裁量权了。他们认为构成重大就是重大损害,不构成重大就不是重大损害。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劳动者被行政机关拘留、收容审查或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一个是如何正确理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4、劳动者与他人工作且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这种情形是新《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一项内容,他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常见的劳动者在外兼职或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但依据这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有两种具体情形:一是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二是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非法手段胁迫对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这种情形常见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初期,如劳动者以假学历、假文凭被用人单位录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经查证发现后,可依据这一条依法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二、非过错性解除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且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
  企业在适用这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应当弄清医疗期的概念以及医疗期如何确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确定是根据职工本人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范围从3个月到24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累计时间病休计算。另外,企业在适用这种情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二是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
  这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提到一个“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问题,这个在实践中不太好操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用人单位的正常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生产或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这里所讲的“不能胜任工作”应当理解为受劳动者本身的素质所影响,如业务知识、业务能力、体能等因素。国家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在内部的规章制度中就工作岗位或职位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作为招聘新员工的标准和认定员工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很多外资企业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企业建立岗位或职位描述制度,也就是说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内部的每一个岗位进行专业化的描述,以便在工作中作为认定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在实践中,一旦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因此,如果企业想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的话,就应当有较明确的依据,否则很容易败诉的。另外,还必须履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这一程序,如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
  这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中的“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比如企业搬迁、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况。在这些客观情况出现时,企业可与职工先行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就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经济性裁员 ?
  经济性裁员的具体情形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性裁员的程序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则也是可以裁减人员的。倘若被辞职的人发现工作单位不依据上面的相关规则而裁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或找律师出面帮忙调节此事。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工作人员自愿提出辞职,只要合乎情理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完全符合法律法规,之后去办理各种手续即可。
  
  
  


·批捕停发工资如何发放?
      一、批捕停发工资如何发放?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2、如果能够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停发的工资等相关福利待遇...


·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有哪些
      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使建筑工程项目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施工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劳务分包纠纷法院管辖问题,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发生劳务分包纠纷,当然是及时找方法解决问题,协商解决不了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再提起民事诉讼肯定要确定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所以,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劳务分包纠纷法院管辖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务分包纠纷法院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单位不开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单位不开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理 单位如果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话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职工或者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这本身就是公司应尽的义务,不仅如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当中的条款必须符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实际原因才行...


·员工擅自离职怎么处理
      员工擅自离职怎么处理无论那个企业单位的都存在一些工作积极性不高、不遵守单位规定的员工。在少数员工中甚至出现擅离职守的情况。擅离职守导致岗位空缺无人,既定的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甚至会造成整个工作流程停止,工作进度缓慢。对于员工擅自离职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下企事业单位一般处理...


·员工在工作期间
      员工在工作期间,工地受伤鉴定需要根据按照工伤流程进行,工商鉴定需要到哪个部门鉴定申请?在工伤事故中应该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接下来就来看一下关于工地受伤工伤鉴定到哪个部门需要什么条件?搜集了关于这方面的相关规定,您一起来看一一下吧,相信对很多人都会有帮助的! 《工伤保险条例》:...


·签了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离职?
      签了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离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


·建筑工程包工不包料合同怎么写 建筑工程包工不包料合同也就是
      建筑工程包工不包料合同怎么写 建筑工程包工不包料合同也就是对承包建筑工程的是承包人工劳务而不承包材料而签订的合同,在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包工不包料的承包方式对承包商来说承担的风险更小。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工程包工不包料合同 ?? ...


·一、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吗?
      一、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吗?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申诉受理 当事人申请处理劳动争议,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及其副本。须载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职业、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副本数量与被申诉人数相同。 2、证明申诉人请求理由和事实的文件资...


·工伤鉴定没有评上级别有赔偿吗?
      意外事故经常发生在人们的身边,在劳动过程中如果发生一般事故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在不过相关部门的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付,而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会有专门的部门来进行工伤鉴定也就是平等级,那工伤鉴定没有评上级别有赔偿吗?下面就详细介绍。一、评不上工伤级别鉴定会赔偿吗工伤鉴定没有评到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