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律解释与适用上是什么样的?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一些事故的话,一些情况下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对于这个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的问题,国家是给出了一定的规定,以及法律适用上的规定,那么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律解释与适用上是什么样的?
  关于“上下班途中”,在司法实践中,可谓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屡屡对此问题作出批复答复,以明确其适用。但从总体上看,效果并不理想。 “上下班途中”虽然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但不属于我们所说的“专业术语”,而是日常用语而已。这一特征要求我们必须以普通人的观念对待它。从“上下班途中”用语来看,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可以参照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它包括以下四方面。空间因素“上下班途中”的空间指的是,居住地与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径。所谓合理路径,一般是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但是在职工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上下班受到伤害时,还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绕道的理由。一般来说,理由正当绕道也应视为合理路线。若绕道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回家或者日常生活没有必然联系的话,则该过程就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劳动者绕道的正当理由原则上由职工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对理由不正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上下班途中”的空间理解,要注意居住地或工作地在不同的情境下,有不同的情形。虽然2002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解释为“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时间因素“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指的是,在居住地和工作地等空间因素确定后,从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合理时间。所谓合理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气候变化情况等因素,以足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目前,由于企业普遍不提供住宿条件,而工人又经常加班加点,有些实行计件工资、管理不是十分严格的单位还可能存在工人“私自”加班的情况,甚至职工存在迟到早退的现象,这些致使《工伤保险条例》所指“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非常困难。目的因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11]339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认为,新《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笔者认为,理解“上下班途中”的规定,除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上下班路途外,还必须以“上下班”为目的。因为以上下班为目的是上下班途中的实质内容,而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上下班路途是上下班途中的时空表现形式。因此,有些职工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和合理路线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亦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合理因素如上所说,“上下班途中” 一般应结合上下班行程路径、时间和目的三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但是对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必须符合“合理性”。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不合理,如从单位到住宿地所使用的时间过长,或者选择了南辕北辙的路线等,则可能否定其上下班行为;如果上下班时间、以及目的地趋于合理,则可以支持其上下班行为。因此,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不能失去合理性的基础。但是,该合理性不能作过于扩张的解释,也不宜作过于狭窄的理解,对于上下班路线、时间以及目的合理性的把握应当有一个度。在我国的法律上是做了相应的解释的,一般来说在对上下班途中的事故是否被认定为工伤的认定过程当中,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考虑,比如说需要考虑到相关的空间因素、时间上面的因素、劳动者的主观目的因素等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怎么量刑?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怎么量刑? 犯本罪,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予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法律规定,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


·绩效工资变相克扣是否合法
      绩效工资变相克扣是否合法绩效能不能扣除,首要的关键在于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绩效工资。如果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具体的绩效工资标准,那么公司通过绩效考核来扣除绩效工资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那怎么扣都是违法的。二、工资中扣除绩效工资后,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昆山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额?
      昆山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额? 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


·因疫情延长假期有工资吗?
      因疫情延长假期有工资吗?因疫情延迟开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


·劳动仲裁会裁决私人之间的事么?
      劳动仲裁会裁决私人之间的事么? 一、劳动仲裁会裁决私人之间的事么? 可以裁决私人事件,劳动仲裁的终极裁决主要是在劳工追索工资,还由相关的医疗工伤费用、所欠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是赔偿金,然后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赔付有异议的,就可以做出劳动仲裁的终极裁决。还有就是国家标准的工作时间、休...


·申请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常见的如在上班途中,工作过程中,或者一些高危的行业,稍不注意,可能就会发生职工受伤,那么这就要涉及到工伤的问题,此时无论该职工单位是否为其买了工伤保险,职工均有权去申请工伤鉴定,下面就让我们看看,申请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申请工伤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


·遇到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遇到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造成的重大后果,是我们无法承受的,这也惊动了广大人民的心,因此整顿工程建设行业十分有必要,并且是迫在眉睫。因此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法规予以实施。当然,在法规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各方面一起努力。那么,我们如果遇到工程质量不合格该怎么办呢?...


·一、上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上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2、第四十...


·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一、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处理,劳动者可以依法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向其支付赔偿金。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申请调解、申请仲裁等方式来处理。   二、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处理规定 ...


·改制国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在人们的印象中,在国有企业工作是比较稳定的,基本上不会被开除。而目前很多国企都在积极的进行改制,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会对一些职工的岗位产生影响。那么,改制国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做个了解。 一、改制国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 ...


·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有哪些区别?
      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有哪些区别??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有哪些区别?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都是属于福利费中的一种,他们是企业肯定员工所付出的辛勤劳动的一种体现。但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每隔一定期间都要编写财务报表,一方面利于企业检测自身的运营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