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条款的法律运用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设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条款齐备、用语明确规范等方面的要求。合同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商定条款,前者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后者包括试用期、商业秘密条款等。以下谈谈这些条款的有关问题。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在法律上分为三种不同的期限,但从目前实践中看,大多数企业通常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为主(一般1-5年不等)。这种合同对企业来讲的确有不少好处,由于有固定期限合同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决定用人期限,合同期限届满时即可终止合同。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方面的限制,因而它可以使企业在用人上保持较大的灵活性。同时,合同终止时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能节省企业开支。但是,从企业长远发展和各国劳动关系的实践来看,应逐步实行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制度。无固定期限合同实际上既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对于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时,如双方没有终止合同而继续执行,则原合同自行延续,其合同期限与条件与原合同相同。



   (2)工作内容。合同中应规定工作岗位、工作责任以及工作数量和质量要求。也可以把有关工作责任制度(如岗位责任制书等)纳入劳动合同中,作为合同附件形式加以规定。工作内容方面的规定是确定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应尽量细化为好。这里顺便提及的是,工作内容条款事后可以变更,但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即构成单方违约。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包括劳动者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以及劳动安全卫生设备和措施。企业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得低于有关劳动法规规定的标准。

   (4)劳动报酬。应明确劳动报酬的具体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具体支付办法,如支付时间(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支付(如加班加点工资)。

   (5)劳动纪律。可以把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如员工手册、雇用规则)作为合同附件,这样就可以使企业劳动纪律具有和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中应具体规定什么行为构成对劳动纪律的“严重违反”,以及因职工严重失职造成对企业“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因为这关系到企业依据《劳动法》第25条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具体适用问题。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须注意的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事项和责任形式,如劳动者接受企业培训时有关培训费用的赔偿办法。目前,对合同中是否可以规定违约金,有不同的看法。

     劳动合同商定条款



     (1)试用期。

   (2)商业秘密条款。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与职工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企业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企业应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什么是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在我国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


·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对劳动合同效力造成何种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也应当遵循“...


·用人单位向不特定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否属于福利待遇?
      教育基金奖励是被告新年年会上各种奖励中的一种,而且专门针对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教育基金又是由公司创始人设立并由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并非通常意义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虽然采用了抽奖的形式,但并不符合射幸合同或者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由于涉案的基金并未按照有关...


·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岗位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等有关条款。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但是劳动内容已经发生重大改变,...


·求职签合同,哪些条款要盯紧?
      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武器,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之一,求职者应对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条款仔细推敲,这些条款包括限制性条款、试用期条款、违约条款、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

  限制性条款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也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用人单位在...


·外卖员劳动关系的认定
      认定劳动关系,首先依据的是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依据劳社部2005年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


·所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与企业内部制度规定不符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劳动者要求适用劳动合同时,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伤残等级鉴定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赔偿协议,法院能否予以变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第一,关于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


·非全日制用工主张加班费应否支持?
      1、各地在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法定节假日待遇上都形成了不同意见。分支机构较多的用人单位很难一一甄别与及时调整。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讼,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时,一并就法定节假日报酬的给付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2、原、被告之间是否属于非全日制...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应如何?
      1、工伤多次复发尚未痊愈的劳动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劳动者可依法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2、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