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风险的概念
  
  所谓建筑工程风险就是在建筑工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以及可能导致结果 差异的可能性。
  
  二、建筑工程风险的特点
  
  1、建设工程风险大
  
  2、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均有风险,但是各方的风险不尽相同
  
  3、建设工程风险在决策阶段主要表现为投机风险,而实施阶段则主要表现为纯风险
  
  三、建筑工程风险管理
  
  (一)风险管理的过程
  
  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决策,决策的实施,实施情况的检查。
  
  (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目标
  
  1、实际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投资风险);
  
  2、实际工期不超过计划工期(进度风险);
  
  3、实际质量满足设计预期的质量要求(质量风险);
  
  4、工程安全可靠、工地平安、无安全事故(安全风险);
  
  5、对社会、对生态具有积极的影响。(可持续性风险)。
  
  (三) 建筑工程风险对策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就是在考虑到某项目的风险及其所致损失都很大时,主动放弃或终止该项目以避免与该项目相联系的风险及其所致损失的一种处置风险的方式。
  
  它是一种最彻底的风险处置技术 。
  
  风险回避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处置方法,因为在回避风险的同时也放弃了实施项目可能带来的收益 。
  
  2、 风险控制
  
  (1) 预防计划
  
  根据风险因素的特性,采取一定措施使其发生的概率降至接近于零,从而预防风险因素的产生;
  
  减少已存在的风险因素;
  
  防止已存在的风险因素释放能量;
  
  改善风险因素的空间分布从而限制其释放能量的速度;
  
  在时间和空间上把风险因素与可能遭受损害的人、财、物隔离;
  
  借助人为设置的物质障碍将风险因素与人、财、物隔离;
  
  改变风险因素的基本性质;
  
  加强风险部门的防护能力;
  
  做好救护受损人、物的准备;
  
  制订严格的操作规程减少错误的作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灾难应对计划
  
  人员安全撤离;
  
  救援与处理伤亡人员;
  
  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对资产和环境的破坏;
  
  尽快恢复正常状态。
  
  (3)灾后恢复(建设)计划
  
  调整施工组织计划或施工进度计划
  
  调整采购计划
  
  统计损失,进行保险索赔
  
  调整筹资计划
  
  风险控制不仅能有效减少项目由于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能使全社会的物质财富少受损失。是最积极、最有效的一种处置方式。
  
  3、 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就是将风险留给自己承担,是从企业内部财务的角度应对风险。风险自留与其他风险对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改变建设工程风险的客观性质,即不改变工程风险的发生概率,也不改变工程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
  
  4、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有两种方式:
  
  (1)非保险转移
  
  是指通过保险以外的其他手段将风险转移出去。非保险风险转移方式主要有:担保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 分包合同、无责任约定、合资经营、实行股份制。
  
  (2)保险转移
  
  保险是最重要的风险转嫁方式,是指通过购买保险的办法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或保险机构。
  
  保险和担保是风险转移的最有效、也是最常用的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是一种复杂、多变的高风险作业、施工现场属于事故多发的作业现场,风险管理已经在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中越来越得到重视。我们在上文也为您介绍了建筑工程风险管理的一些知识,希望帮助您更好的理解建筑工程风险管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怎么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怎么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一个考验期。无论对于劳动者来说还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都是为了之后更好的工作,但是试用期是不能无止尽的,那么试用期的期限是多久呢?下面您就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企业怎么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1、法律规定 ...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有的时候用人单位为了不想承担责任,就会导致一直拖延不去申请工伤认定。作为受伤的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其实可以撇开用人单位,自己直接向认定部门提出认定申请。那此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工伤申报申请 申请人按...


·建筑工程质量处罚细则的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处罚细则的是什么? 一座城市是由建筑构成了它新的发展面貌,同时建筑也是它走向繁华的基础。建筑的成功,取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严格把关,只有制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才能让建筑质量处于最严格的把控之下。那么建筑工程质量处罚细则的是什么?具体内容又是哪些?下面就给您详细的介绍一...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就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代通知金...


·公务员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停发工资是否合理
      一 公务员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停发工资是否合理被检察院带走,是否停发工资,要作具体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被检察院带走时,其人已经被国家机关做出开除决定,其工资肯定要停发的。如果公务员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检察院立案,并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


·工人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人口结构变化,避免社会劳动人口数量锐减造成的影响,防止社会养老保险出现过大缺口,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研究延迟退休的相关可行性,由于涉及到所有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延迟退休规定的制定引起了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那么,工人退休年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呢? 据人社部消息,...


·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找专长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合同事务律师 工作中常见的可能是单位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实践中也是会出现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那么此时不续签劳动...


·公司未提前通知无故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公司未提前通知无故辞退员工怎么赔偿?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1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


·南京工亡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赔偿?
      员工在工作时,发生事故造成自己身体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依法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和公司的相应赔偿。但是一旦事故造成员工死亡的情形就是工亡,那直接就是员工的生命没了。所以公司不仅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该员工有子女的情况,还应该承担该员工子女的抚养费,但是南京工亡抚养费标准是什...


·疫情期间不发工资可以吗
      疫情期间不发工资可以吗?疫情期间不可以不发工资,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应按照当地标准发放生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