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应该怎么写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应该怎么写
  
  宁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应该怎么写
  
  [ ]土让字第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地块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 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总价格为人民币 元。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 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支付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实物名称为 ,数量 公斤,时间为 年 月 日。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于 年 月 日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 。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具体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经营决策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 元。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承包经营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签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转让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鉴证单位一份、土地所有权单位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       址: 住       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在我国土地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相关的土地可以凭借有效的证件办理相关的土地承包转让,在进行转让时需要签订相关的法律合同,保护双方的法律权益,不可改变相关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用途,维护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
  
  


·一、合同解除地上物归出租人吗?
      一、合同解除地上物归出租人吗? 合同解除地上物可以归出租人,具体如何处理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二、合同解除权的...


·如今,各地相继出台了限购令,而对于一些想要炒房的人来讲,此时
      如今,各地相继出台了限购令,而对于一些想要炒房的人来讲,此时可能会选择借名买房。那么在借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现在,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的相关内容。 一、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 借名买房,指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名...


·征地补偿税法有哪些?
      征地补偿税法有哪些?我们知道征地之后是会有一定的补偿款的,拆迁补偿款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所以就会涉及到纳税的问题。当然,对于这个问题个人房产是不存在的,因为个人是不需要征收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但是对于企业而言这个问题就十分重要的了。下面就由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征地补偿税法有什么的一些内...


·购买土地还是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变更的方式有哪些?
      购买土地还是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变更的方式有哪些?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国家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然而土地的使用权是归个人的,这时候通常很多人会理解为,自己购买了土地,那么土地就是自己的。究竟购买土地还是土地使用权呢?我们通过查找相关资料和法律对土地买卖的情况作了整理。 ...


·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修高速公路,由于工程较为浩大,故而不可避免的有时会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在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者是可以拿着土地使用证要求相关单位进行赔偿的,你是否知道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一、广西高速公路征地程序...


·土地使用权费用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费用是什么?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无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也应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二、缴纳方...


·湖北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
      湖北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征地补偿标准到底是什么样子的,一直是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依然存在一些因为拆迁问题而引发的事故,而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便是由于不明确的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其实各地都是有拆迁补偿标准的,那么湖北2017年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样的...


·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
      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 土地承包在农村已经是一种很常见的经营方式,土地拥有者可以因为某些原因将土地承包出去从而获得利益,不至于让土地荒废,同时也能让其他人使用土地以获得利益,这是一种互利共赢的经营方式,那么搞清楚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农村土地承包主体...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 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凡是使用国家土地的个人和单位,都要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使用国有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也会不同,它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开始计算。那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怎么认定?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土地...


·移送管辖权到外地了可否提出异议?
      移送管辖权到外地了可否提出异议?移送管辖权到外地了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明确的的规定,而刑事案件被告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什么相关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什么相关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