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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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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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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1、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辖区内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及集中管辖的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7年9月10日起负责审理发生在镇江市辖区内发生的、标的在4000万元以下的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满4000万元的案件(苏州、南京、无锡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满4000万元);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2、苏州、南通、无锡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有权管辖本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其他各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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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03]1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函[2005]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6]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7]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函【2007】7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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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2010年2月1日起,江苏省一批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被授权的法院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驰名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四类产权纠纷案件不能审理外,其他知识产权类案件都可以受理。
法院名单及管辖标准如下:
1. 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鼓楼区人民法院,江宁区人民法院。
2.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3.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注:上述三地的基层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4.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镇江市: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6.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注:上述三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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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5年7月26日颁布
苏高法发[1995]1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关于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讨论通过,现将其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省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设立,标志着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新的起点。各级法院要认真重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可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设立知识产权合议庭,以便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障该类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
    2.知识产权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涉外性,涉及的知识面较宽,有的案件涉及到国际上较为敏感的问题。担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的人员,既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又要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各级法院的领导要有长远眼光,紧迫感,要舍得投入。要选配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同志从事此项工作。对于所选配的人员,要组织他们学习,加强专业培训,包括出国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素质,确保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
    3.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务必要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上诉的,自收到本通知起一律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由其依法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同时负责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4.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要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充分、及时、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办案,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建立知识产权大要案的报告制度,各级法院在受理知识产权大要案时,要及时报告省院知识产权庭。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知识产权庭。联系电话工025一3328511。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实践,现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争议标的数额在30万元(不含本数)人民市以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权纠纷案件(该类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
    2.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
    3.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4.关于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包括:
    (1)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2)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3)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4)专利确权纠纷案件。
    (二)商标权纠纷案件
    1.商标侵权案件,包括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2.关于商标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三)著作权纠纷案件
    1.著作权纠纷及与其有关的权益纠纷案件;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四)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争议标的数额在30万元人民市以上300万元(不含本数)人民币以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进行一审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五)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纠纷案件;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纠纷案件;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及产地的纠纷案件;
    4.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5.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六)侵犯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的纠纷案件。
    (七)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诉讼争议标的数额在300万元人民市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
    (二)本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6条、37条、39条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对交通事故管辖的规定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保险纠纷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


·海事法院管辖什么案件?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


·关于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于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关于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那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计算机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
      将“侵权行为地”作为确定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的联结点,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1)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行为...


·因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由当事人协议改变。不动产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管辖的通例,主要是为了便于对不动产的调查、勘验,便于判决的执行。
    房屋、土地属于不动产,不动产还包括山林、水库、水...


·欠条中载明管辖法院,是否一定要在该法院起诉
      首先,要先判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可以约定管辖的范畴,或者只能适用法定管辖。 其次,欠条一般系被告单方出具的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一般只有被告一方的签名,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原、被告就协议管辖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故欠条上载明的管辖条款不成立。 再...


·涉外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
    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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