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精神病院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精神病院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一、综合医院的医疗纠纷与精神病院的医疗纠纷有无本质区别
  首先,应该明确医疗纠纷的定义。一般地讲,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引起的纠纷 。笔者认为,发生在综合医院的医疗纠纷和发生在精神病院的医疗纠纷都符合上述医疗纠纷的定义,两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
  其理由如下:
  1、从学科划分的角度看,精神医学属于医学的一个分支,两者是子学科与母学科的关系;
  2、两种纠纷涉及的主客体一致:都是医患之间的纠纷,主体是医院的医务人员,客体是患者;
  3、两种纠纷之所以产生,原因都是客体(患者方)认为由于主体(医院方)的医疗不当而致使其权益受到了侵害。
   二、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有作者指出,精神病院内医疗纠纷的处理通常有三种途径:
  一是医院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三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2]。对此笔者同意,且认为发生在综合医院的医疗纠纷同样适用上述解决方式。 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机关对医疗纠纷进行处理时,因为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卫生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难以判断事件的性质及其有关的因果关系,不可避免地要涉及鉴定的问题。
  其中,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依据的是医疗纠纷的行政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此类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其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机关进行相关行政处理(如:建议医院加强管理,降低医院级别,吊销个别医务人员的行医资格,对患者进行补偿,等)的依据。
  但此种处理方式并没有解决与患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损害赔偿问题(《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最高的补偿限额为3000元),故不能妥善解决大部分医疗纠纷。 如果患者方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责任并给与赔偿时,医疗纠纷案件就进入了司法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审判人员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否为医院的医务人员,主体是否有过错,是否有损害后果发生,损害后果的发生与主体的过错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其中,审判人员对于医院的主体资格和确定有无损害后果发生比较容易把握,但对于医院是否有过错及其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判定,在定案时则主要依据有关鉴定结论。 供审判人员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结论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一种是司法鉴定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涉及的主要是医院的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对不够成医疗事故的过错并不进行评价,而且对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到底有多大(具体比例)不作判定。
  这时,审判人员一般要委托有关鉴定机关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是指由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对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鉴定,以明确医院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差错及差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中还需说明相关的比例关系(即医疗过错参与度)。医疗纠纷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虽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两者的鉴定目的不同,所回答的问题不同,不能互相代替。
   三、精神病院内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及其司法鉴定
  精神病院内医疗纠纷案件既与综合医院内医疗纠纷案件有共性,又有其特殊性。精神病院内的医疗纠纷案件多集中于住院患者方式的自伤、自杀、他伤、他杀等事件。虽然此类案件与综合医院的医疗纠纷案件在性质上有所区别,但是审判人员审理这类案件与审理一般医疗纠纷案件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即判定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需确认以下三个条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
  2、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精神病院对医疗纠纷案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精神病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也与医院是否应对入院患者承担监护责任无直接关系。换言之,医院不能因某个患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为其不当的诊疗行为推脱责任,患者家属也不能以患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要求诊疗行为无不当的医院进行赔偿。 在精神病院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过程中,司法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鉴定的关键点之一就是司法鉴定人员需说明精神病院是否有过错,判断的依据则主要是看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精神科诊疗常规。可见,这类纠纷处理起来十分麻烦,建议向专家咨询。
  
  
  


·工伤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有哪些区别?
      工伤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有哪些区别? 您都知道国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有一定的优势待遇,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常生活水平,所以会特别的优待,伤残就属于弱势群体当中的一部分,那么一些因为工伤导致伤残的待遇和国家伤残待遇是不是一样呢,下面的我们就来给您整理编辑工伤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有哪些...


·起诉医疗纠纷需要验尸么?
      起诉医疗纠纷需要验尸么? 一、医疗机构有提示患者家属尸检的义务吗? 在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都会对患者的死因进行分析,经医院分析得出死亡原因后一般都会将患者的死亡原因记录在死亡通知单上。但是如果在患者的死亡通知单上出现在“死因不明”的情况时,医院要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


·医疗事故赔偿比例是怎样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比例是怎样规定 医疗事故是因为过失导致的,而在具体对受到损害的患者一方做出赔偿时,需要根据事故的程度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比例。那究竟医疗事故赔偿比例是怎样规定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医疗事故赔偿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


·重庆西南医院工伤鉴定的地点
      重庆西南医院工伤鉴定的地点 西南司法鉴定所是2007年1月由重庆西南医院依法设立、经重庆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非独立法人机构,许可证号:500007057,是沙坪坝区唯一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拥有鉴定人30余名,均为西南医院各科室资深教授及骨干人员。2013年1月该所法医临床及法医病...


·医疗过错需要什么程序
      医疗过错需要什么程序 一、医疗过错需要什么程序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要怎么填写?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要怎么填写?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要怎么填写? (1)该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其中涉及到的内容必须与相关部门颁发证件内容一致; (2)“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3)机构类型为:医院、卫生院、村卫生室、药店、其它。 ...


·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一、关于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


·医疗过失鉴定费谁出?
      医疗过失鉴定费谁出? 一、医疗过失司法鉴定费用如何收取 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收取鉴定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医疗过错参与度与责任划分?
      医疗过错参与度与责任划分?医疗过错参与度是指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


·保外就医算刑期吗?
      保外就医算刑期吗? 一、保外就医算刑期吗? 保外就医算刑期。 按照现行有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即保外就医后收监执行的剩余刑期时应该扣除保外就医的期间。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对身患重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


·医疗纠纷赔偿明细是什么?
      医疗纠纷赔偿明细是什么样子的?当发生医疗纠纷之后,一般来说首先就是确定医患双方各自的责任,在确定好责任之后便可以开始进行关于赔偿问题的商讨了,很多人觉得医疗纠纷的赔偿是随意定的,其实相关的赔偿是有一定的标准的,而且关于赔偿也是有详细的规定的,那么医疗纠纷赔偿明细是什么样子的?1、...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