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福利待遇的种类如何认定?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一)范围边界区分难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或福利待遇,两者均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履行给付义务为表现形式。由于劳动报酬与大部分福利待遇在支付主体、履行方式上存在相似性,如何清晰划定两者界限存在困难。另外,由于福利待遇的种类繁杂、名目多样,如何确定福利待遇本身的范围亦存在困难。

  

  (二)给付依据审查难

  

  福利待遇性质不一,给付依据不同。一般可分为法定福利、约定福利、规章福利、临时福利等。审查给付依据时,需根据不同属性加以区别与归类。具体而言,不仅要从各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中梳理出法定福利的种类、辨明发放条件,还要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福利的具体内容,亦需区分该福利是属于用人单位内部制度所规定的经常性福利还是偶发性、一次性福利。

  

  (三)非货币福利处理难

  

  在以非货币形式给付的福利待遇纠纷中,履行方式、价值认定、强制执行等事项难以处理。具体而言,如无法以原定方式履行给付义务,用人单位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折价与否以及标准等问题均为难点。另外,在劳动者违约的情况下,对已经享受的非货币性福利待遇如何向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亦难以认定。

  

  3

  

  福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福利待遇纠纷的处理,应当体现诚信公平,尊重意思自治,做到审执兼顾,既满足劳动者生存发展的需要,又维护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的权益。具体而言,法定福利一般体现出均等性,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均可享有,审理过程中应体现公平性;约定福利因劳动贡献与生活需求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审理过程中应尊重双方约定。规章福利和临时福利体现自主性,系用人单位企业文化与自主管理的表现,对给付义务的审查不应过于苛刻。

  

  (一)审查是否属于福利待遇

  

  审理中,需要先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属于福利待遇的范围。一般而言,福利待遇不直接以劳动成果为对价,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之外以多种形式(货币、实物、服务等)向劳动者履行的给付。对于某一给付项目是否属于福利待遇,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1、给付目的

  

  劳动报酬是劳动的对价,一般实行按劳分配,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质量直接相关。福利待遇虽以提供劳动为前提,但一般不要求与劳动成果对等,而是综合劳动者需求和用人单位给付可能,按照所有劳动者均沾和共享等原则进行分配。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1)为提高生活水平而向全体劳动者提供的补贴;

  

  (2)通勤、外调、出差、加班、值勤或特定情形下,劳动者产生交通、食宿、通讯支出,用人单位在票据报销之外给付的津贴;

  

  (3)为解决特殊的生活困难而向特定劳动者提供的帮助;

  

  (4)引进人才的激励等。

  

  2、给付形式

  

  劳动报酬一般以货币形式发放,如工资、年终奖等。福利待遇的给付形式则非常多样,有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如高温费,中、夜班津贴等;有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如电脑、车辆等;也有以服务等其他形式提供的,如旅游疗养、子女入学、年休假等。

  

  3、给付标准

  

  劳动报酬与劳动时间或工作成果挂钩,一般有明确的计算方式。 福利待遇大多只要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即可享有,较少因职位高低、劳动多少以及工作成果而存在差别。关于给付标准,除部分法定福利如年休假及其折算工资、高温费等有固定的计算方式或标准外,大多数福利可根据约定或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违反单身约定,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单身约定”违法。《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中,公司明显是对聂女士婚姻自主权的侵犯、干涉。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单身约定”并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


·工作多久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一、工作多久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故意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续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续签劳动合同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


·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主体如何认定?
      首先在缴费主体方面,《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所以,我国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只有用人单位。   其次在缴费率方面,《社会保险法》没有提出具体生育保险缴费率的规定。因此应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与单位还是劳动关系吗
      《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


·劳动者被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明确了劳动者在遇到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况并危及自身人身安全时,可以...


·劳动者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退还住房补贴?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协议涉及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并未强制性规定其他情形不能与劳动者订立...


·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如何计算?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证明社会保险已不能补办,这是请求的前提。根据现有的社保政策,一般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的社保均无法再补办,在实务中也有判例表明,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直接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再履行向社保机...


·入职登记能否起到代替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审查此类案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用人单位欲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解除劳动合同系消灭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将对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和影响,故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时,必须符合程序正当、内容合法并合乎管理规章的要件要求,且应对劳动者“严重违规”承担举证...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承担?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伤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