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62891662 13921104310
律师团队
>>
  • 南通律师姜律师
  • 南通律师朱律师
  • 南通律师叶律师
  • 南通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南通市区、崇川区、通州区、启东、如皋、海门区、海安、如东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天津电力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南通律师网 www.nt64.net


  天津电力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如今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您对各种工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管在使用性能还是质量上,人们对任何一项工程都是有要求的。同样的电力工程,已经和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电力工程修建好以后,如果质量不过关,其后果是我们无法想象的。各政府对于电力工程质量验收都有一定的标准,那么天津电力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呢?
  
  天津电力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1、为规范和统一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与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部分。
  
  2、本部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编制。本部分中,引用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符号☆标注。
  
  3、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及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承担土建工程试验、检测的试验室及承担有关结构安全和功能试验、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6、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7、检验批是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其中允许有偏差的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每项均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要求,其余的检查点不能有严重缺陷。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8、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10、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部分划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2、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3、通过返修或经过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1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设“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
  
  所有单位工程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均应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具备下列条件,应评定为优良: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结构安全,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2)单位工程的资料核查结果,资料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签字齐全、可查性强。
  
  (3)主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复试项目齐全,检验批符合要求;钢筋、水泥跟踪管理有可追溯性。
  
  (4)地基处理符合要求,桩基工程不得有Ⅲ类、Ⅳ类桩;主体结构及主要设备基础的沉降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5)混凝土结构内实外光,线条顺直;施工缝留设合理,处理认真,接缝平整;大体积混凝土温控良好;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无渗漏。
  
  (6)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偏差小于H1/1000mm,且小于20mm;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偏差小于H1/2500mm 10.0mm,且小于40mm。
  
  注:H1为钢结构的整体高度。
  
  (7)建筑物屋面及有防水要求的楼面淋水或满水试验一次成功,屋面无积水。
  
  (8)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好,总体的观感得分率不小于85%。
  
  单位工程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凡不具备优良工程评定条件之一的单位工程均评定为合格。
  
  1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1)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予以验收合格的。
  
  (2)检验批存在质量缺陷,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予以验收的。
  
  (3)检验批、分项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的。
  
  16、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权限: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由施工单位自评,经监理单位复核,由建设单位核定。
  
  17、当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部分规定的程序检查验收,总包单位应负责组织验收。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18、工程质量验收及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程序、组织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0.18-1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0.18-2记录。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副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测、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并按表3.0.18-3记录。
  
  (4)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按表3.0.18-4记录,表3.0.18-4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汇总表与表3.0.18-3和表3.0.18-5、表3.0.18-6、表3.0.18-7配合使用。表3.0.18-5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3.0.18-6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3.0.18-7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表3.0.18-4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进行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5)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按表3.0.18-8记录。
  
  19、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19填写,总(副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可以看出天津市政府在电力工程竣工以后,在验收的时候,对于电力工程的各种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都要进行严格的验收。相关验收单位会严格按照自己的专业水准,进行检查。一个好的电力工程,是经过多方人士的努力后才可以被您使用的。
  
  


·工伤中被抚养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的虽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但是对自身健康和家人影响毕竟很大,尤其是因工伤致残或死亡的,给家人带来的伤害可以说是灾难性的,所以为了解决工伤致残或死亡职工家人的抚养问题,工伤保险也做出了相应的补偿规定,那么对于工伤中被抚养人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我们来看一下。 一、工伤...


·实习工资一般多少?
      一、实习工资一般多少? 一般是工作的那个岗位的正式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的工资数额要看工作岗位和所在地区,没法一概而论的。 二、实习期的劳动法规是怎样的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 ...


·不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有哪些?
      不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有哪些? 一、不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有哪些?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劳动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1、合法原则。依法处理争议,就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权利,义务要求去解决争议,同时要掌握好依法的顺序,即,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法规,没有法规依规章,没有规章依政策。2、公正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劳动仲裁时效是否可以中断
      可以,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劳动仲裁调解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一种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一种保障方式合同,同时这种合同也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的相关权益。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人都想要知道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内容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概况 关于印发《违反...


·工会经费过节费个人所得税应该缴纳吗?
      工会经费过节费个人所得税应该缴纳吗 一、工会经费过节费个人所得税应该缴纳吗 过节费,不管放在哪个科目核算,都应当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


·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或因工作原因收到身体上的伤害或职业病,现
      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或因工作原因收到身体上的伤害或职业病,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很多因工死亡的现象,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员工工伤死亡的赔偿。对于工伤死亡的赔偿金,家属等人又该如何分配呢?将就工伤死亡赔偿纠纷怎么解决的问题为您解答。 一、死亡赔偿金获得的途径和权属 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亲...


·劳动者试用期辞职要不要赔偿
      试用期辞职要不要赔偿1、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2、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


·做鉴定工伤需要什么材料
      做鉴定工伤需要什么材料 一、做鉴定工伤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或工伤鉴定委托书一份; 2、填交《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份,加贴一寸照片、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


·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吗
      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吗?一、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吗 程序上会有这样一个步骤,但当事人可以选择不调解,要求仲裁委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南通律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南通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13921104310
点击这里给南通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